从一起再审案的改判析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再审判决后,卷烟公司和杜琼均不服,皆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以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改判结果正确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要点
(一)正确界定案件当事人是审理此类案件把好程序关的前提。
首先,由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所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且往往是剥夺其生命权,而公民的生命权与某些公民之间的利益得失息息相关,某公民生命的丧失意味着依赖其生命权的另一些公民的利益也随着消失。因此受侵犯的主体不仅是触电者自身,与其有亲密关系的人?熞话阄?近亲属 也同时成为受侵权的主体,即存在双重直接受害人。如甲触电死亡,其子女丧失?熁虿糠稚ナА×烁а?人,其年老父母丧失了赡养人,同时他们的精神也受到了损害,他们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均可成为这类案件合法的原告主体。在实际审理中,首先要审查哪些人是适格的原告,如果只有部分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应及时通知其他适格的原告参加诉讼,如果他们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则不列为原告,如果只是不愿参加诉讼,而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列为原告参加诉讼。其次,本类案件往往是多因一果,即侵权方不仅限于高压作业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往往还有第三者的因素造成,因此准确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正确界定赔偿主体是确保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不失误的前提。本案例中,原审正确把握了诉讼主体,原告方面,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均以共同原告参加了诉讼;被告方面,原审查明事故线路的投资人是卷烟公司后,依法追加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确保了诉讼主体的不遗漏。实践中,有些案件被发回重审,就是因为遗漏或没有准确界定诉讼主体,如本省有些乡镇的高压供电设施,原来是集资或乡镇集体投资建设的,依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以及触电事故由产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合格的被告主体之一是高压设施的产权人。设施由乡镇供电所集资的,供电所是被告,是乡镇政府用集体款项建设的,政府就是被告。但近年来,我省规定乡镇电力设施统一收归电力公司所有和经营后?熗ü?有偿转让、自愿上交等形式 ,赔偿的合格主体就是电力公司而不再是供电所或乡镇政府。有的电力公司接收了电力设施后,却仍旧把事故责任推给他人,显然没有道理。实践中有的案件就是由于不能准确界定被告,仍把乡镇政府当做被告而被发回重审的。
(二)查明案件事实是准确划分责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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