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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正 文]

  一、“一元钱诉讼”

  本文的分析将从一个个案开始,这就是发生在1998年的“一元钱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998年,家住山西省的消费者A在北京旅游期间在B书店购买了一本图书,回到住所后发现该书缺页,遂乘坐公共汽车返回B书店,要求换书并赔偿因此支出的一元钱路费。B书店同意换书,但拒绝支付一元钱路费,理由是无此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无法下帐。A遂到该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区消费者协会通过电话与B协商,但B断然拒绝消费者协会调解。A返回山西省后,为寻求一元钱的赔偿再次返回北京,到B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赔偿一元钱路费、诉讼费及为此诉讼所支付的往返路费共约900元。一审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判决A胜诉,但B不服上诉。为此,A为二审再次往返北京,支出往返路费及差旅费等800余元,并追加为二审赔偿要求。二审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A胜诉。

  在这一诉讼标的额为一元钱的诉讼中,共计实际花费包括:A两次往返北京差旅费约2000元,误工费若干,因诉讼失去工作损失若干,家庭不和导致的精神损失(未计入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聘请律师费用约2000元;消费者协会调解、两次合议庭6位法官费时数日耗费公共成本若干。A赢得诉讼,虽然无法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但坚信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B虽然败诉,但仍坚持A的主张及法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且坦然将诉讼费用和赔偿纳入企业支出帐目,而并无人为此承担责任。(注: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0-601页。详情可参见:李涛、郑科、王玉钰:“五次进京,为一元钱讨说法”,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陈丁峻、郭立威:“一元钱官司值不值”,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8期;孔繁来:“‘一元钱官司’的经济学分析”,载《中国改革》1999年第6期。)

  当时全国许多媒体都对该案作了报道,中央电视台两个专题节目对此案例分别进行了专家和群众的讨论,(注:李涛,郑科,王玉钰:“五次进京,为一元钱讨说法”,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多数专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专家都对A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是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而一些律师和群众则认为,从个人行为的理性角度而言,这是一种价值不大、甚至毫无价值的行为,说明A缺乏理性;大多数群众在高度赞扬A精神的同时,表示自己不会做同样的行为。而舆论在提倡维权意识时,则有意无意地批判了成本计算的合理性,而把作出合理选择拒绝诉讼的人贬斥为权利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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