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事诉讼法案例 >
韩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投机倒把案(4)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于1993年6月18日裁定如下:一、驳回韩树林、王文富、殷山华、郭九富、兰宏先、王燕亮的上诉。二、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对韩树林的判决,该院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对本案进行复核后认为:第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于1993年8月10日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以投机倒把罪判处被告人韩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评析」

    对被告人韩树林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红塔山香烟的犯罪行为,为什么定投机倒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及量刑幅度。1992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二项中指出:“对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韩树林为首的犯罪集团,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红塔山香烟,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构成投机倒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工商企业假冒商标罪及量刑幅度。198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中解释:“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今后也应按假冒商标罪论处。”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第七条中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中规定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被告人韩树林等人明知他人生产的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红塔山香烟,却大量购进和销售这些香烟,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上述《补充规定》,构成假冒商标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