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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忠等人盗卖本机车的柴油贪污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韩振忠,男,40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原系齐齐哈尔铁路分局昂昂溪机务段运转车间司机,1993年10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靳志利,男,30岁,辽宁省铁岭市人,原系齐齐哈尔铁路分局昂昂溪机务段运转车间副司机,1993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海,男,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桥头街9组,1993年10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振忠、靳志利在担当滨洲西部线乘务工作期间,于1992年10月至1993年7月,与被告人于海相互勾结,盗卖机车的燃用柴油。他们事先约定联络信号和扒乘机车地点,当列车运行到约定地点时,韩振忠将列车减速缓行,靳志利打开车门接应,于海领人携带油桶上车,在靳志利的帮助下放油灌桶。油桶灌满之后,韩振忠再将车减速缓行,于海领人将油桶从车上卸下。他们用这种方法先后盗窃机车柴油6次,共计盗得柴油3140.47公斤,价值人民币4758.15元,销赃得款6000元。韩、靳各分得赃款1437.50元,于海分得赃款1792.50元,余款分给参与盗油的其他人。

    此外,被告人于海还在同一期间,先后分别与昂昂溪机务段乘务员王洪元、梁发金、李忠信、王国迁、赵锡元等人(均另案处理)相勾结,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共同盗窃机车燃用柴油10次共计5908公斤,价值人民币11148.01元,销赃得款12000元,于海分得赃款4202.06元。

    综上,被告人于海共计参与盗窃机车柴油16次,分得赃款5994.56元。

    1993年8月16日,被告人韩振忠、靳志利到本单位昂昂溪机务段保卫股投案,但只交代了两起犯罪事实,没有交代全部罪行。

    案发后,韩、靳二人退回了分得的赃款各1437.50元;韩振忠在关押期间,曾经制止了同监人犯陶伟军行凶杀人的行为。

    「审判」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振忠、靳志利利用担当机车乘务的职务之便,勾结无业人员、被告人于海,盗窃本机车的燃用柴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于海系贪污罪的共犯。韩振忠、靳志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于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2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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