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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版社等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出版其作品侵(2)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北京出版社分别于1991年8月、1992年11月和1993年11月3次出版《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以下简称《丛书》),包括《善良的灰姑娘》、《白雪公主的新家》、《小飞侠的胜利》、《班比交朋友》、《小飞象的成功之路》、《白花狗脱险记》、《爱丽丝梦游奇境》、《忠实的莱蒂》、《王子勇救睡美人》等9本。每本定价人民币2元。《丛书》中的卡通形象与原告迪斯尼公司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丛书》的封面上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

    北京出版社与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以下简称北京发行所)于1991年2月1日签订了一个工作协议,约定:“属于包销图书,出版社要在版权页上注明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属于经销图书,出版社要注明‘新华书店经销’字样。”此外还约定:“出版国外作品或图书,出版社要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号后再交北京发行所征订和安排出版,否则出现出版、发行、经销的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丛书》的版权页上写着“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但实际应为“北京出版社总发行,新华书店经销。”

    1994年1月31日,迪斯尼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北京出版社、北京发行所未经原告许可,在出版、发行《丛书》的过程中复制了迪斯尼公司享有版权的卡通形象,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版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上述《丛书》,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版权,并在中国出版、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7余万元人民币。

    被告北京出版社辩称:我社于1991年8月出版的《丛书》涉及的卡通形象,已通过签订《转让简体本合同》而获得了使用权。同时,根据我社与大世界公司的协议,大世界公司负责提供外方确认《丛书》版权的证明,我社没有义务与外方单独联系版权事宜。由于大世界公司未尽到提供外方授权证明的义务,而造成对迪斯尼公司版权的侵犯,责任完全在大世界公司,应追加大世界公司为被告。

    被告北京发行所辩称:我们作为经销部门,没有义务审查图书的版权合法性,目前有关法律及国际公约也未规定经销部门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我们与北京出版社有约在先,发生侵权纠纷由北京出版社负责,故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大世界公司述称:我公司仅仅是根据麦克斯威尔公司的要求,代为联系国内出版单位转让版权,并非版权转让的当事人。我公司与北京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仅限于购买软片和转付版权费,且该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美谅解备忘录》)生效前一年签订的。这之后,北京出版社从未向我公司索要过任何证明,我公司也根本不知道他们在《中美谅解备忘录》生效后继续出版发行的情况,故我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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