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版社等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出版其作品侵(4)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北京发行所参与了北京出版社第二次和第三次出版的《丛书》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销售属于发行的一种方式,至于该销售行为是属于“包销”还是“经销”,这是经营方式问题,对于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侵权并不产生影响。北京发行所在签订协议时注意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但却未实际执行,应当认定北京发行所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对其发行侵权图书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北京发行所与北京出版社在工作协议中已约定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故北京发行所的侵权赔偿责任一并由北京出版社承担。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停止侵权的责任,其因侵权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也应予以收缴。
大世界公司与北京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前者负责向后者提供外方确认迪斯尼丛书的版权合同;且其解释外方确认即指麦克斯威尔公司的确认。但大世界公司并未履行这一保证义务。并且在1991年签订协议时,大世界公司本身是由麦克斯威尔公司作投资一方的合资公司,大世界公司又是北京出版社与麦克斯威尔公司签约的中介方,因此大世界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大世界公司的主观过错是明显的,对侵权行为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其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也应予以收缴。
迪斯尼公司提出赔偿10万美元(合85万元人民币)保底版税,是根据其与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签订的版权贸易协议中的约定。然而,中国的经济状况与台、港两地区相比有较大差别,而且保底版税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来确定的,对法院只具有参考的意义,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迪斯尼公司提出索赔的律师费869564.80元,这其中有606958.15元并非属于直接代理本诉讼的律师费用,故不予考虑。代理本诉讼的律师费用为262606.65元,但此是依迪斯尼公司与律师之间的协议收费金额,以此作为被告赔偿的依据,对被告有失公允,法院必须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被告应承担的原告律师费用。
北京出版社在诉讼中提出如令其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按国际上通行的版税率,即发行总额的6%到8%之间来确定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按版税率来计算赔偿金额并非不可考虑,但鉴于本案的情况,依此来确定赔偿金额不足以保护原告的利益,故不予采纳。
在审理中,经委托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侵权作品的财务进行审计,结果是亏损。但是,实际经营的赢利或亏损与法律意义上其所应获得的不法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其法律意义上的赢利,应当以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侵权作品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出的数额为依据,同时加上其合理的银行利息及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来确定被告北京出版社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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