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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2)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被告辩称:《正阳门外》是由被告策划并由原告创作的系列长篇小说丛书。为丛书出版,被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该书编辑在对《坤伶》、《戏神》两本书依照责任编辑的职责进行编辑、润色时,严格遵守了以下几条原则:1、以新修订版《现代汉语词典》为准;2、参考《北京土语辞典》,如果《北京土语辞典》与《现代汉语词典》表达方式不同,则以《现代汉语词典》为依据;3、同一词汇几种表达方式共存的条件下,选取《现代汉语词典》的首选条目;如《现代汉语词典》没有的,则以《北京土语辞典》为准;4、为防止作者语言呆板单调,编辑时进行润色;5、过度暴露的性描写,予以删节。这些都是图书编辑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原告据此指控被告未经许可,对《坤伶》、《戏神》两本书的京味特色语言进行修改,侵犯了其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成立。原告于 2000年 8月向被告反映这 3本书有大量的错字、漏字等质量问题后,被告非常重视。经查,《坤伶》、《戏神》两本书的差错率均未超过万分之一,符合出版规定,不存在质量问题,属合格品,不需重印。对《闺梦》一书存在的质量问题,总编辑批示了 4点改正意见:1、总结教训;2、库存书不能再销售,应集中销毁; 3、向作者道歉;4、校改后再版,确保质量。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纠正期限是 3个月。原告仅凭提出意见半个月后在书店里还能买到此书,就起诉被告不予纠正图书差错,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站不住脚。综上,在这 3本书出版过程中,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闺梦》一书虽然存在着按规定应改正重印的质量问题,但质量问题与侵权问题性质不同,不应混为一谈,不能就此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 11月 25日,原告沈家和与被告北京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1、沈家和将《正阳门外》中《坤伶》、《戏神》、《闺梦》3卷的中文本专有使用权授予北京出版社; 2、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3、北京出版社应在 2000年 6月底前出版上述作品。北京出版社如因故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通知沈家和,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北京出版社到期仍不能出版,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沈家和有权终止合同,北京出版社按报酬标准的 40%向沈家和支付赔偿金;4、北京出版社尊重沈家和确定的署名方式。为达到出版要求,经沈家和同意并授权北京出版社对上述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删节,最后定稿由沈家和签字认可。北京出版社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标题,增加、删节图表、前言、后记、序言,应征得沈家和书面同意;5、北京出版社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最低保底印数为 8000册,并按 8%版税给沈家和支付稿酬;6、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沈家和有权要求北京出版社重印、再版。如沈家和收到北京出版社拒绝重印、再版的书面答复,或北京出版社收到沈家和重印、再版的书面要求后 6个月内未重印、再版,沈家和可以终止合同;7、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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