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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1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权利本位论者可能辩解说:我们说的个人是普遍的个人,是每一个个人,可以说是一切(或所有的)个人。请问,一切和所有的个人,或者包括每一个个人,他们的利益是否需要表达和代表呢?难道最能代表所有个人利益的不是社会利益?最能代表一个国家所有公民利益的不是这个国家利益?最能代表某一个集体中所有成员利益的不是该集体的利益吗?难道还有其他相反的答案吗?诚然,“共同利益”是由“私人”的个人造成的,但是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对立只是“表面的”,共同利益决不是与私人利益“相对抗”的。这种人与人之间所结成的“相互关系”,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就是表现为阶级关系,是任何人都不可避免的,是必然发生的,这种相互关系,可以表现为人们结合为阶级,政党、集体。在这里,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意思是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这一切人可包括社会、国家和集体,而不是指仅仅某一个人),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显然这里第二个“个人”是与“单个人”所对应的由一个一个个人构成的社会、国家和集体里的个人。

  上述权利本位论者所引用的列宁的那一句话,系出自列宁早年写的《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一文,该文是列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分析批判民粹主义的社会学观点、经济观点和政治纲领,揭露民粹主义的阶级实质;同时批判了合法马克思主义者司徒卢威对民粹主义的批评是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只是描述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抹杀该过程带来的阶级对抗,回避谈民粹主义的阶级实质,对民粹主义的纲领持全盘否定的态度,主张支持富农,要使俄国从贫穷的资本主义国家变成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列宁批判了司徒卢威抹杀现实的阶级矛盾,赞扬资本主义,实质上为资产阶级效劳的立场。我们必须综观列宁的整个文章的精神实质,才能领会作者所引整句话的意思,绝不能孤立地理解这句话。其中,列宁在文章中明明是说我们的任务是说明哪一个社会集团能够成为直接生产者的利益的真正代表。是社会集团代表生产者(当然是生产者个人的利益),不是那一个生产者个人代表社会集团,也就是说,不足生产者个人的利益代表整个社会集团的利益。

  显然,权利本位论者引用的列宁的那句话,是合法马克思主义者司徒卢威认为是唯物主义在社会学研究对象上的一种表述,是列宁对其叙述的一种说明或者解释,所以,列宁在文章中用了“换句话说”,当然他不是列宁自己个人的意思,也不是列宁对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科学表述。怎么把不是列宁本人的话说成是列宁的话呢?这是作者的一个不小的疏忽。通观列宁全文,我们倒是得出同权利本位论者的相反结论。在这里列宁就强调了要加上“社会”这两个字,即“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实”。

  显然,在这里列宁是说各个由在生产关系体系中所起作用上,在生产条件上、因而在生活环境的条件上,以及“在这种环境所决定的利益上彼此不同的个人集团”的活动,最后归结为阶级的斗争,阶级的斗争决定着社会的发展。这样能否可归结为是作为个人集团或“集体”的阶级的利益决定个人利益呢,还是相反,即作为个人(个体)的利益决定阶级利益呢?答案是简单明确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阶级决定个人利益和命运,不是个人决定阶级的利益和命运。

  从上边可以看出,我们必须全面和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不能看到其中某一句话可以支持自己的论点就要拿来引用,当然,也不能把凡是马克思恩格斯或者其他人的话认为句句都是真理,凡是引用的就必定是正确的,也可能在当时、当地和对于那个特定事物是正确的,引用来说明白己要说明的问题时可能就是错误的。

  四、阶级性是不是法的本质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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