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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强调坚持无产阶级专政、镇压敌人与保护人民民主和人民的权益是矛盾的吗?试问,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是什么?镇压敌人的目的又是什么?难道是为了对敌专政而专政吗?为了镇压敌人而镇压吗?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生活反复教育我们,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惩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同时也是对于人民民主和人民权益的保护,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21]

  我们并不讳言,在党和它的主要领导人“左”的指导思想下,我们对于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重视不够,受法律虚无主义影响,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曾经有过某种程度的忽视,所以导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践踏人民民主罪恶的产生,这是我们党和整个民族应该牢牢记取的血的教训。但是,在分析我党和毛泽东同志的错误的时候,绝不能离开历史的复杂的背景,以今天的条件和眼光来苛求前人。以毛泽东同志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人,正是为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权利,才进行了长期坚苦卓绝的奋斗,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邓小平在解释文化大革命毛泽东犯错误问题时,说道:“总的说来,我们还是经验不够,自然也有胜利之后不谨慎。当然。毛泽东同志要服主要责任。这一点,他曾经作了自我批评,承担了责任。”[22]“搞‘文化大革命’,就毛主席本身的愿望来说,是出于避免资本主义复辟的考虑,但对中国本身的实际情况作了错误的估计。”[23]难道避免资本主义复辟的愿望不是为了对最广大公民权利的保护吗?虽然“文化大革命”的实际结果违背了毛泽东的初衷,但不能由此否定毛泽东的初衷,九十年代末期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演变的事实,难道毛泽东同志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反对和平演变的思想是无中生有和毫无根据的吗?

  正如有的学者在总结新中国法制五十年时,写道:“新中国已经走过五十年的光辉历程。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不会忘记,当新中国刚刚从母腹中降生的时候,外遭帝国主义的敌视封锁,内有国民党反动派及其翼下的武装土匪破坏,秩序混乱,河山满目疮痍,亿万人民饥寒交迫,是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领导全国人民、团结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组建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政权,进行民主改革,建立革命秩序,恢复国民经济。在此基础上,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于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24]笔者认为,这种态度是实事求是的,是一种对历史和人民负责任的态度。

  我国已故的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先生九十年代曾经针对西方经济学,说过这样的话:“对于西方经济学,我们一度进行过盲目的批判;现在又存在着一种危险,即盲目的推崇。盲目的推崇会带来很大的问题。”“我们面临的危险有两个方面,一是西方经济学对青年学生和青年知识分子心灵的毒害。二是西方经济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方向误导。弄得不好,西方经济学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可能产生悲剧性的后果。……当前一个最迫切的任务便是克服对西方经济学的盲目崇拜、照抄照搬的右的倾向。”[25]经济学界的某些情况,在同属于社会科学的法学界,是否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或者反映呢?笔者认为,在法学界,既有过去的盲目的批判,也有现在的盲目的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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