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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法学研究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这是法学研究的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作为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彭真同志在 1988年曾经说道:“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选择,是中国各族人民的选择和中国革命基本经验的总结。”并且针对有人一提要讲学习马列主义,一提学习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就是保守的,就是反对改革的误会,他严肃地指出:“我们如果不是运用马列主义分析问题,怎么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脱离开马列主义的指导,怎么进行改革,朝着什么方向改革?……改革需要用马列主义作指导,改革中有许多问题需要用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去研究解决。怎么能把改革同马列主义对立起来呢?”[5]我们党和国家在法制工作方面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的陶希晋同志1983年在《关于法制建设中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写道:“我国法制建设必须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律观作指导,而不能以任何别的什么东西来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只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原理,具体运用到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才能开创一条中国式的法制建设的道路来。”[6]

  我国有的学者在总结中国法学三十年经验和教训的文章中,谈到发展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问题时,写道:“我国的法学体系,是应当具有中国的特点的。这个体系必然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又能反映出我国人民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后来他又进一步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我们研究法学以及解决法学面临的实际问题的一把金钥匙。不能掌握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我们就难以真正理解法学,更不用说在法学理论方面有什么创新了。”[7]

  有的学者在总结建国后法学研究四十年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中国法学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是它的优势和长处。”“在目前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就是继续把中国法学放在当代法学的一个新的、科学的、高水平的出发点上。使中国法学的发展有正确的方向而不致步入歧途,或在科学性、进步性上出现倒退现象。”[8]

  上述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学者关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论述,是从长期历史经验主要是从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合乎科学的结论,是全面、认真和深刻思考的结果。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绩,尽管有各种因素在起作用,但是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

  二十世纪后半期的某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有的党和国家的领导者在改革中不提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体系的指导地位,强调要抛弃所谓对不同观点和思想意识形态的限制和不容忍态度,宣称坚决放弃意识形态的“垄断主义”和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垄断”地位,把“全人类价值”列为共产党的基础之一,承认了指导思想的多元化,结果“执政的共产党出了问题,背弃了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不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共产党的目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实践的标准是什么?笔者看来,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捉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这种判断,不能是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而是看“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和“人民答应不答应”。在那个曾经声称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法制也的确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的原社会主义大国,由于放弃了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垮台了,国家解体了,经济衰退,政治腐败,社会秩序动荡,社会治安恶化,犯罪率上升。1989年各类犯罪案件高达246万多起,犯罪率高于千分之八。(该年虽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率最高的一年,但仍不到千分之一)原来的超级大国被人们称作“乞丐大国”和“盗贼国家”。解体后的一个最大国家1999年9月在押犯多达130万,人口占原整个联邦人口不到53%,可是比1989年整个联邦在押犯的86万还高出51%,结果造成监狱人满为患。对于这些本国广大人民能拥护、赞成、高兴和答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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