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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8)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如果说马克思从事理论研究的出发点,那么可以肯定地说,社会,人类社会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人的问题时,绝不是从单个人出发的,马克思明确指出:“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27]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对于人的研究提高到对于人类社会的研究,提高到对于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揭示上,从而创造了历史唯物主义,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

  如果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当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的话,那么,生产劳动或者说工人阶级是它的出发点。马克思自己就说过:“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28]因为马克思主义是以工人阶级的存在为前提,是以解放劳动、解放人类为己任的,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理论表现,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既可以说是生产劳动,也可以说是工人阶级。离开了社会,离开了工人阶级,离开了生产劳动,讲人的问题,决不是马克思主义。

  那么,今天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市民社会这个概念?

  在西方学者编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在“市民社会”词条下这样写道:“(1)最初表示社会和国家的一个一般术语,与‘政治社会’同义;(2)后来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对于沿袭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家们来说,市民社会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椐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因此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否一致尚有争议。”[29]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市民社会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它。有的把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界定为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的非官方公域。

  我国有的学者曾经正确指出,市民社会在经济上奉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把静态的私有财产自由权和动态的相互竞争中的财产权即契约自由权,当作不可动摇的:“两根支柱”。而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有制经济为其“支柱”的,个人所有权及其他经济成分处于辅助地位。社会主义性质的契约与资本主义性质不同,后者的要害是掩盖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而在前者契约是经济主体间进行交易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在政治上,市民社会通过资产阶级的多党制和普选制产生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国家,说成是人们相互签定国家(政治)契约的过程和结果,是“民意”的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而是列宁所说的“半国家”了,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需要用什么“契约国家”或“契约社会”来掩盖其阶级本质,国家契约论和政治市场论同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是不相容的、对立的。市民社会在思想上,奉行言论、集会、结社、信仰自由等原则,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30]

  不可讳言,有的学者往往把资产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的国家等同起来,又往往把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同社会对立起来,殊不知我们的国家政权与社会、与人民在最基本的利害关系上一致的。我们的国家,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些说法,已经从过去的“累赘”“祸害”“毒瘤”等即完整和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也就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变成了工人阶级的国家、劳动人民的国家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变成了同资产阶级国家性质不同的一种国家,或者是“半国家”,有时也说是“开始消亡”和“正在消亡的”国家。在我们的国家政权中,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正是我们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和反对腐败所要解决的。但是一切把我们的国家同社会对立起来,把个人同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对立起来的思想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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