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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统一的,离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去谈发展,就不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很可能背离马克思主义。某些所谓坚持法学创新和所谓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否认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难道能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吗?

  (二)是否存在马克思义法学?

  有人认为,我们建国以来法学落后,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形似有实质上根本不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关;有人提出要摈弃马克思主义存在一个完整的法学体系的“迷信观点”,甚至有人干脆提出,应该摈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统价值观念,树立新的价值标准,设置“新的航标”,而不应盲从前人,从而取代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独尊”地位。

  笔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非但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而且在法学领域引起了一场伟大的革命变革。可以这样说,在法学史上,还没有出现过像马克思主义法学那样深刻、全面、客观地解释法律现象,揭示法律本质和法律规律的一门法学。正如有的学者正确指出过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它代表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它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阐明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就是妄图以资产阶级法学来代替马克思主义法学。”[20]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的理论创造,而且倾注了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工作者在内的智慧的结晶;同时还是亿万人民群众长期、曲折、复杂的社会实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法的现象的说明,包括法的起源、本质、特征、作用、分类、制定和实施以及发展规律的说明和思想观点所构成的法学体系,从整体上和根本上来说,还有哪一种理论能比它更系统、完整、正确和科学的呢?那些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完整性”和反对其“独尊地位”的人,能拿出什么理论来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相比呢?

  当然,一切真心实意的而不是自欺欺人的,实际上而不是口头上自称是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探讨法律理论问题,从而形成自己能够言之成理、持之有故、自圆其说的理论观点或者派别,当然是法学发展的一种必然的、正常现象,可以说,在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可是问题在于,一方面有的把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的这个定理、那个流派,甚至连西方严肃的学者也并非承认其有多少真理性的东西,不但说成为是一种学说,大肆吹捧,盲目推崇;另一方面却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难道这是正常的吗?

  马克思主义仅仅是认识法律本质的“一种方法”吗?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它绝不是同其他各种各样的方法论一样的认识法的本质的一种方法,而是一种揭示法的本质和规律的唯一科学的方法论;更重要的它还是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离开了马克思主义作指导,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就会迷失方向和走错道路。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法学研究的总的方法论,并没有代替更没有排斥法学自身的方法论,但是法学自身的方法论凡是合理和正确的,同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非但不矛盾,而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进一步验证、实现、补充和丰富。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专政学说同法或法制到底是一个什么关系?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法制离开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和在这种学说指导下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就不会产生也不会存在。这既是历史的事实,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没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还谈什么权利,谈谁家的权利呢?我们说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或者说无产阶级的统治,它当然包括对于阶级敌人反抗的镇压,但它绝不仅仅是对于敌人的专政,它还包括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运用国家政权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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