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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11)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我们认为,对合同异化的认识和对经济合同的重新定位有着重要意义。它表明,将拟议中的统一合同法界定为统一的民(商)事合同法或债的合同法是可取的,而要用它来涵盖所有的合同,则是学者追求完美的一种理想,与事实和实际需要不尽相符;或者迁就法律调整实践的需要,在民商事合同立法中规定经济合同及其特有的原则、制度,则对这两种合同的法律调整都会被弱化。合同的发展表明,合同已由意思自治的本质异化为一种确立权利义务的形式,经济合同甚至广泛用作国家进行个别性调整的手段,合同已成为具有不同特征,涵盖复杂的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原则和规范调整的跨部门法律制度。尽管在合同发展中出现了异化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然而,对于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和当代成熟的资本主义而言,都必须通过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等手段,确保意思自治在最大范围和最大程度上得以适用。这也是现代民商法与经济法相互关系的辩证法。

  对于现代合同法而言,保持意思自治与遵循合同发展客观趋势的最佳方案,是对合同分部门进行研究和规定。

  经济合同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助于在政府参与、调控经济中引进民主与法治机制。它是“政府商事合同”,因此既不是民(商)事合同,更不是所谓“行政合同”。将这种合同定位成经济合同,不是纵容国家借助公权力,对合同相对人和经济关系任意进行干预,而是要保证国家在法的拘束下来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免重蹈行政任意之覆辙。“公有社会的理想应当这样界定和实现,以便于加强而不是削弱个人自治的意义以及使个人自治与权威彼比相容”[48].对于我国这个有着国家操办和干预经济的传统的国家来说,建立健全经济合同制度,正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吻合的。经济合同是现代法中平等与权威、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典范。在统一的民事合同法颁布以后,对经济合同的深入研究和经济合同法的完善,理应成为法学界的重要任务之一。

  注释:

  [1] 参见周枬《罗马法提要》,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48、155页;[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158~159页。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2页。

  [3] 参见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4] 周枬《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1页。

  [5] 前引《罗马法提要》,第162页。

  [6] 参见前引《罗马法原论》(下册),第664~667页。

  [7] 同注[5]. [8] J.阿尔维斯《债合同的成立原则及其罗马法渊源》,杨振山、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71页。

  [9]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7页。

  [10] 管欧《当前法律思潮问题》,刁荣华 主编:《法律之演进与适用》,[台]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122页。

  [11] 史尚宽《债法总论》,台北1954年版,第5页。

  [12] 同注[11]. [13] 徐洪烈等主编《保护消费者权益理论与实践》,北京出版社1990年版,第294页。

  [14] 前引《法哲学原理》,第90页。

  [15] 前引《法国现代合同法》,第29页。

  [16] 前引《罗马法原论》(下册),第654~655页。

  [17] 例如可参见《经济法调整对象初探》,《法学研究》1983年 第1期;《论建立民法债仅制度》,《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3期。

  [18] [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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