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4)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3、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我国的许多合同即须由政府批准或备案;国外的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则有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德国的卡特尔局,英国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庭等。

  4、政府在从事经济活动和管理中对合同的运用。现代政府在从事公共规划和公共建设、提供公共服务乃至设立和经营企业时,以普遍意志的化身自居,订立或参加经济性合同关系,把公共要求和自己的政策目标具体化为详尽完备、无可挑剔、不容置疑的合同条款,事实上也令潜在的交易对手处于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境地,并史无前例地获得了对合同对方履约的监督管理权。而且,政府有意在其本来拥有绝对权威的管理领域引进契约的承诺及民主机制,以合同来具体落实其政策,以防被管理者因权责不清而扯皮拖延、吃“大锅饭”。法国政府与大型国有企业签订承包经营性质的“计划合同”,可谓这方面的始作俑者。国有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集体土地和其他资源的承包经营,个别被管理者以合同方式承诺其经营管理责任,等等,各种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合同,在试图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中国,更得到了空前普遍的发展。

  政府经济性合同的问世,超出了由公权力从外部对民事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以限制的范畴,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的性质。当然,这样做,未必会损害政府的交易对手的利益。反之,政府经济合同是一块“肥肉”,政府通过它向人民、向纳税人输送利益,谁获得了政府合同,谁就得到了稳定的生意和财源;且政府履约以财政为后盾,与政府打交道、做交易,不仅没有风险,甚至可以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中捞取额外的好处。这就不难理解,何以当今风靡世界的贪污腐败,几乎都与私商及当政者的亲朋拉拢、贿赂当权的官员,以取得政府合同联系在一起。

  5、司法机关对合同解释原则的变化。在合同解释上,当前的趋势是,既不拘泥于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抛开合同的字面意思,而是根据社会利益的要求去解释合同。借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事实上,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表达不清楚或不完整时,法官完全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是要订立公正和符合社会利益的合同’这一推定对合同作出解释。[15]”

  以上情况,都表明了国家普遍意志对合同的特殊意志、共同意志的渗透;在一些领域,合同已从契约自由的本质变成为国家进行个别性调整的一种方式。这也就是合同本质的形式化或外部化。

  (三)合同由债的合同向一般协议的异化

  债的合同(obligationes ex contractus),是指发生私法上的给付义务的合同。本来,合同及其概念泛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债的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类。在古罗马,即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而且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广义的契约等同于协议(conventio),分为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三种,私法协议中则还有物权、亲属、继承等不属于债的范畴的其他契约[16].然而,在合同由形式向实质转化的发展阶段,受到商品关系的涤荡、净化,债的合同因其与商品关系的直接联系,以及它突出地反映了商品关系和合同的本质,而被置于合同的中心,以至在经典私法和崇尚古典市民社会的学者眼中,债的合同就是合同,合同等于债的合同。

  不少学者认为,既然都是调整合同关系,我国就不必搞几种合同制度,否则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主张任何合同制度都是我国民法债权制度的组成部分,都要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债权的规定[17].可以说,自改革开放以来,要求建立大一统合同制度的呼声历久不衰。但是事实上,现代合同已不仅仅局限于债的范畴,合同中的组织管理因素的兴起,使得债法和债的合同制度难以对合同作统一调整,“现代契约关系不但通过承诺而且通过等级结构形成命令权力”[18]:“各组织的财产的存在与运动,不可能是单纯的自发的存在和运动,它总是与一定的组织管理因素结合在一起的”。[19] 这使合同不断偏离债的本质,即与商品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流转和财产所有关系,而使合同获得超越民商法的普遍应用,也成为诸如劳动法、经济法、环保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