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6)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与选择主义的逻辑偏好适成对照的是,两立主义中的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说对逻辑的虚 无主义态度。后者认为,在债务不履行场合,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是互相排斥,而是同时 并存,债权人除了能解除合同之外,还可以请求因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理由是如果因 债务不履行而发生损害赔偿,在合同解除前即已存在,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变成不存在。在承 认损害赔偿请求权继续存在之范围内,合同之效力不妨视为依然存续。(注:参见周林彬主编:《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52页。)但是债 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乃原债务内容转换而来之赔偿,与原债务不失其同一性。(注: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第317、237、257页。)此 为债法之基本原理,至为明显。因此,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必须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 合同解除溯及的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又不影响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其间的矛盾而带来的 张力实在无法为法律所承受。既然我们承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在同一体系内逻辑上,就 无法再认同债权人的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反之亦然。该说取向生活实际的态度, 固然可嘉,但对法律的体系和内在逻辑牺牲太大。按照哈耶克关于检验法律的“内在批评” 方法,为了改进法律系统,一种特定规则就只能根据它与整个法律系统,更为重要的是,根 据它与由此而来的行动秩序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来加以评判(注:参见[美]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译本),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 33页。)。走出幼稚的民法学, 也应 该在民法体系的高度,研讨具体规则的设定,寻找既符合生活实际,又与整个法律体系一致 的替代方案,解决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于是,我们把目光转向了瑞士债务法提供的思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对无过失一方 信 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作者认为,此种立法例成功地消解了体系化的“白纸黑字”的法律规 则与鲜活生动的生活现实之间的张力,同时满足了冲突双方的基本诉求,殊值赞同。信赖利 益赔偿者,乃法律行为外形上虽成立,但实质上无效,当事人一方因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致 受 损害之赔偿也。(注: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下。)发端于英美法的信赖利益赔偿旨在无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之事实 场合,对当事人一方,提供救济,赋予善意无过失之信赖人向相对人请求赔偿其因法律行为 无效而生之消极的合同利益的权利。近世,在大陆法系该制度已发展成与侵权损害赔偿、违 约损害赔偿并列的法律救济方式,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场合均有适用, 适用于合同解除场合亦为妥当。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在发生基础上,实质基础为民法之帝 王原则-诚信原则,形式基础为法律的直接特别规定,(注: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以下。)不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 提。因此,在逻辑上可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和谐共存,事实上信赖利益赔偿之所以产生就是 为了在维持法律体系化的前提之下,消除债法的体系化诉求与社会目的的冲突。在赔偿范围 上,固然信赖利益,即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赔偿之结果,即如同契约未曾发生然。信 赖利益,与债权人就契约履行时所可获得之履行利益(the benefit of performance)或积极 利益,显然有别,履行利益赔偿之结果,契约即如同被履行然。但信赖利益赔偿涵盖财产损 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又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因此,信赖利益的赔偿甚至可能超 过履行利益。(注: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以下。)二者在范围上互有短长,难分优劣,只有着眼的角度不同而已。采信 赖利益赔偿说既债法之体系相符合,又能救济善意无过失相信合同有效之当事人,诚为可取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