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金融法论文 >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有关问题(一)(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公司产权的性质问题

  对于公司产权的性质的争论,法律界一般是在上述第3)层意思即公司对于公司财产的权利问题上展开的(随后笔者将阐述基于这个角度的讨论实际上已偏离我们研究公司经营及治理的目的),主要不同观点大致分为三类:一是认为公司产权属于所有权—法人所有权[4];二是认为公司产权是经营权,称为法人财产权[5];三是认为公司产权是一种可依英美法理解的新型权利[6].当然还有人认为只应强调公司有(包括取得所有权的)民事权利能力,该问题不必要讨论。[7]为探讨的方便,我们现举例按不同情况分析一下公司产权的法律性质。

  例1:股东A用设备XYZ折价1000元入股,公司B成立后,A换回了股票。

  例2:公司B在正常经营中,租赁来设备XYZ进行生产。

  例3:公司B已资不抵债,准备破产,资产仅余设备XYZ价1000元:

  例1是公司初始设立的常见情形。通说认为股东A让渡了设备的所有权,取得了股票,而股票代表着股权,股权是股东对于公司的权利;公司法人B作为拟制人格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根据一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的民法原理,A不应该再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而是享有作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对公司股份的所有权。

  例2中,公司B显然无XYZ的所有权,但XYZ列入总资产(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中反映),公司B不能对总资产拥有所有权。

  例3,资不抵债意味着股东权益为负数,但它是指会计处理上为负,并非什么资产也没有。XYZ是通过购买行为取得所有权的,当然在没有其它处置行为之前公司B对它的所有权关系不会消灭。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1)股东对公司财产不享有所有权,股东完成出资后已将对财产的所有权转换为股权,而股权针对公司股份是所有权,但同时是一种社员权,包括若干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后者主要通过投票等形式实现,股权的所有权属性不能直接指向公司财产;2)公司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是不必要的。所有权的客体必然是一个个单独的物,“公司财产”不是民法上的物,它是经济利益的集合,是虚拟的统一体,仅具会计处理的意义,不存在公司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的概念。公司对于公司财产的关系问题,本文部分同意葛云松的观点,即公司作为法人具有权利能力-有获得某一物所有权的权利能力:发生了什么法律事实,就取得相应的什么权利,发生了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公司就拥有所有权。否则另外规定一个公司财产所有权,就等于说公司对于公司取得了所有权的各个物拥有各个物加在一起形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没有任何实际意义。[8]从法律上讲,公司法人对于公司具体财产-一个一个的物—的所有权的集合并未创设出一个公司法人的新权利,至于中国经常发生的大股东侵夺公司财产的情况本身就是不法行为,无须使用公司所有权或公司财产权来维护权利。所以,《公司法》第4条国家享有公司中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关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的规定没有法律意义。

  笔者认为,公司产权,就公司经营和治理的目的而言,从股东对于公司股份的所有权角度看才是最有意义的,而不必关心公司对于公司财产的关系。为此,公司产权就是指股东对于公司股份的所有权(此时甚至可直接称为公司所有权),产权结构是指公司的股份由不同股东持有的结构,产权改革主要是指改变股东持有股份及随之而来的权利义务变化情况。因为只有这个意义上的产权结构才对公司经营及治理产生重要影响。以下文中使用公司产权、所有权概念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二)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状况-产权关系模糊、所有者缺位

  国有商业银行虽是国家独资设立进行企业化运作的金融机构,属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但没有进行公司化,没有受到《公司法》的管制,不属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更不是股份公司,行政色彩浓厚[9].在体制上,国有商业银行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但这种“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无论作为全体公民还是国家,都不具备财产委托人和所有者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也无法承担财产中任何一部分的损失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