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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有关问题(一)(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实现股权多元化,克服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现象

  在改造的过程当中,为彻底摆脱行政干预,实现代理人的“非政府化”,理想的状态是应当克服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现象,努力实现股权多元化,而且股权要相对集中,一般有若干家法人持股并各占10%左右为宜,将国有商业银行完全推向市场,建立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为此,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理论与实践均希望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引进国家以外的第三方-非政府股东(包括境外投资者),依靠社会力量,降低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使得非政府股东能够成为为企业负责的人,形成企业内在的“自我监督机制”,以提高企业的效率。

  3、最终国家可以不控股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果保留国家控股地位,特别是绝对控股的情况,政府“代理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丝毫的改变,非国有股东对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非常有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往往形同虚设,出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不但主要是原政府官员,而且仍由上级组织部门选拔任命,不可避免地出现国有企业旧的经营体制、方式方法的复归,不会出现非国有产权制度下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所以,国家控股也应该是相对控股,更合理的产权结构就是不控股。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几乎都是由机构投资人或个人投资者持有股份,政府一般不许有商业银行的股票。英国上市银行的股权结构中,个人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到80%,机构投资者的持有量约10%,但个人股票持有的多为小股东,对银行管理和决策几乎毫无影响,而机构投资者对银行重大事项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美国上市银行的股权结构中,机构投资者约占30—70%,其余为投资散户。德国银行的股权结构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银行职工持股数占比重较高,一般都在20%左右。

  从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来看,尽管有政府之间参股的上市银行,但其控制权一般都低于50%。例如,在韩国的26家上市银行中,政府和央行直接参股的仅有三家,其中政府持有股权的国民银行和住宅银行分别占到15.2%和46.8%,央行持股外汇银行占46.8%,除此之外,其余大部分银行的主要持股人为机构投资者。

  通过国际经验看,商业银行并不属于国家必须垄断的部门,其资本运营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或者商业性行为,因此在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国家没有必要一定处于垄断性控股地位。由于要素所有者的选择是构造企业所有权的基础,要素所有者面对不同的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企业的所有制的安排并不需要设计,也不存在最优设计,重要的是建立排他性产权,构造和培育市场关系,从而在资源的市场交易中优化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并不需要刻意构造所有制比例,如果产权是流动的,这个比例是经常变动的,市场会自动寻找它的最优比例。如果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不能流动,那么这种股份制改造必将失去其意义。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革,如果过分强调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控股权而且是绝对控股,这与原有体制下的国有独资银行不会有很大的区别,而且还有可能再次导致旧体制的复归,政企不分、行政干预银行经营活动的状况死灰复燃。如果从银行自有资本实力扩张的角度看,绝对控股的弊端就更加明显,国家绝对控股的股权结构必然对银行资本其他来源渠道的资本集中功能产生限制作用,使银行资本的扩张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国家财力的支援,难以满足银行资本运营规模不断扩大对自有资本扩张的要求。

  4、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完成后要通过上市向股东提供出口

  按照H.德姆塞茨的观点,股东实际拥有的是他们的股份,而不是公司,公司的董事长或少数其他管理人则行使对公司的控制。因此,如果股东的偏好与管理者的偏好不再保持一致,股东应能够退出。提供退出的“应急出口”极其重要,并由此引致了有组织的证券交易—上市。德姆塞茨所强调的“应急出口”指股东卖出股票“用脚投票”的渠道。如果不上市,国有公司即使股权协议转让,“应急出口”也是虚幻的。因为当公司蒸蒸日上时,没有人愿意使用“应急出口”,而当公司衰败迹象明显时,“出口”又会显得太小而没有人能够出得去。公司上市可以通过降低价格、扩大交易对象来扩大“应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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