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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有关问题(一)(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 现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不是公司(下面将详细论述),但进行公司化改革是发展方向,故此处先讨论歧义较多的公司产权概念。

  [4] 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5] 《公司法》第4条。

  [6] 康德官、林庆苗:《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1-96页。

  [7] 葛云松《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1卷,第47-53页。

  [8]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企业被定义为各方利益相关者订立的不完全契约的产物,实际上对于所有权最该强调的性质是对于剩余财产的控制权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对其进行法律分析是个艰巨又无太多实际意义的工作。

  [9]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此处作为民事上的权利主体,如果是公权利,自然由政府公务员行使。

  [11] 参见尧金仁编著:《金融企业上市的国际视角及中国的探索》,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12] 戴相龙在“2001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上的讲话。

  [13]  魏建、张红:《论金融不良资产的清算-以中国的不良资产为例》,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版,第2页。

  [1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15] 唐旭等:《金融理论前沿课题》,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9年版,第288页。

  [16] 魏建、张红:《论金融不良资产的清算-以中国的不良资产为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17] 周小川主编:《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  页。

  [18]赵毅主编:《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19] 我国投融资体制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国家财政直接投资。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以财政拨款形式出现,国家作为单一投资者以股本性投资来实现借贷资金的功能,既股权债权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显然不合理;第二阶段是“拨改贷”。当国家财政面对企业投资需求无力自拔时,就度图通过“拨改贷”,以外部资金来满足企业的需求,企业资金提供者变成银行,企业负债率一般为60%—80%,过高的负债率使国有企业财务结构存在重大的缺陷,银行资金被作为股权资金运用,银行作为债权人承担了国家作为投资者的出资义务,既债权股权化,当前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就产生于此背景下;第三阶段即企业上市和债权转股权开始运作。企业上市标志着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债转股”则是对“债权股权化”的矫正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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