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市场若干法律制度评析(一)(11)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针对我国的具体实际,推行做市商制度,可以考虑将保荐人制度与做市商制度结合起来。规定保荐人必须为其保荐上市证券提供不少于三年的做市服务,可以有效防范保荐人的道德风险。这样,一方面,做市义务可以督促保荐人在遴选和推荐上市企业时,勤勉诚信、恪尽职守,挤压出高科技企业中的泡沫,从而减少创业板市场上的炒作题材,促使创业板市场规范稳健运行;另一方面,对于交易清淡、知名度不高的上市公司的证券,保荐人的强制性做市义务可以保证该证券至少有一名做市商提供流动性服务。而且,由于保荐人对企业信息掌握度更高,其报价将更合理,增加投资者对其报价和整个创业板市场的信心,在某种程度上起到遏制恶意炒作的作用。
注释
[1]陈学斌、阎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4页。
[2]李文茹:《香港创业板重整河山待后生》,载于《参考消息》,2001年8月21日。
[3]文淑惠:《理性与非理性:证券市场投资者行为分析》,载于《投资与证券》,2001年第6期。
[4]王开国:《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监管问题》,载于《投资与证券》,2001年第9期。
[5] 选摘自《二板市场需要做市商制度吗》,赢时通网站摘编。该文章中介绍,国信证券研究策划中心万朝领等人认为创业板市场应该引入做市商制度;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施东晖则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双方都论明了自己的理由。
[6] [美] 弗兰克·J·法博齐、弗朗哥。莫迪利亚尼著 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141页。
[7] 《NASDAQ的做市商制度》,赢时通网站选编。
[8] [美] 弗兰克·J·法博齐著 周刚等译:《投资管理学(第二版)》,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366页。
[9] 藤晓梅、秦泓波、黄文超、张剑文:《海外二板上市之路》,海天出版社 2000年版,第137页。
[10] [美] 弗兰克·J·法博齐、弗朗哥。莫迪利亚尼著 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141页。
[11] 同上
[12] 王一军:《创业板市场的运行秩序》,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86页。
[13]郭锋、卢春泉、姚铮:《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创新》,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338页。
[14]王一军:《创业板市场的运行秩序》,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88页。
[15]何雁明:《中国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与管理创新分析》,载于《投资与证券》,2001年第2期。
[16]李光荣、黄育华:《中国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年版,第147页。
[17]郭锋、卢春泉、姚铮:《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创新》,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344页。
[18]参见李康:《创业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42页。
[19]林毅夫:《中国股市的四个问题》,载于《科技经济导报》,2001年第3期。
[20]参见李康:《创业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30-132页。
[21]参见李康:《创业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53页。
[22]郭锋、卢春泉、姚铮:《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创新》,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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