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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若干法律制度评析(一)(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3、我国投资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投机心理强,不成熟,非理性特征突出,低门槛带来高风险,会造成创业板市场的不稳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对市场的长远发展不利。目前,在我国个人投资者占99%以上,其中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占72%.[3]另外,股票的全流通和高市盈率会使创业板二级市场股价很高,作为发起人股东会有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收益,远高于企业产品经营所获收益。申请创业板上市企业由于低门槛的政策,极易包装,在一级市场高价融资后,并在二级市场上轻而易举地完成小盘股操纵,然后套现,将损害风险自负、市场化导向的中小投资人的利益。创业板应通过严格的上市条件来防止创业者利用上市来套现。

  4、上市条件过低,会使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如果市场在发展初期过于弱小,需要政府加以扶持和适当调控,就又会导致“政策市”出现。[4]我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以市场化为基本原则,如果创业板市场发展初期出现“政策市”,就会使得创业板重蹈主板覆辙,无法真正发挥其设立的初衷。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须对《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有关上市条件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在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设立更为合理的上市条件。具体调整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提高对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要求。就目前国内创业企业的情况来看,一定的资本金规模是企业具有较高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企业规模较大,也可以减少风险,提高投资者信心。因此,建议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应设定为3000万以上。第二、设定盈利要求,至少有一年的盈利记录。盈利期是判断企业发展前景的一个关键指标,是企业进入快速发展的起点。同时,一年盈利期的规定还有助于预防创业板市场的过度投机。第三、对发起人持有的股票设立严格的禁售期限,应按《证券法》关于发起人持股期限至少三年的规定执行,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准备。

  随着创业资本市场逐渐成熟,投资人素质的不断提高,对上市的条件限制再由严到松,以使投资人有更广泛的选择空间。

  二、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分析

  我国即将设立创业板市场,是否引入做市商制度是目前创业板市场讨论较多的话题。赞成者认为做市商制度可以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增加市场对投资者、券商和预备上市公司的吸引力;稳定市场运行、抑制过度投机以及增强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尽早实现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反对者认为未来市场不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而且现有的证券公司的自律意识不强,实力有限,很难承担做市义务, 实行做市商制度不利于创业板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很可能无助于未来创业板市场的发展。[5]

  从理论来说,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是一项制度的选择要有鲜明的目的性,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地维护市场交易的连贯性和活跃市场。这个目的能否达到,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分析。我们认为,对于还处于不断完善和波动激烈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推行做市商制度是创业板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完全实行做市商制度却是不可取的,做市商制度与竞价制度的有机结合应该是我国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的最佳选择。

  (一)做市商制度及其在美国NASDAQ市场的发展

  美国的弗兰克·J·法博齐和弗朗哥。莫迪利亚尼认为,在现实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在任何时间下达的买入和卖出证券的委托单数量可能经常发生暂时性的不平衡,这种不匹配或不平衡的流量会造成两个问题:首先,即使供求没有变化,证券的价格也可能发生急剧波动;其次,如果投资者想马上成交,那么买主有可能被迫支付高于市场清算价的价格,或者是卖主不得不接受低于市场清算价的价格。不平衡的存在使得做市商应运而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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