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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若干法律制度评析(一)(8)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流动性提供者在二板市场交易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由于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具有规模小、业务前景难以判断、价格波动性大等特点,因而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环境中常会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许多二板市场的交易机制引入了流动性提供者这一角色,以促进价格连续性和市场流动性。在采用混合交易机制的二板市场中,流动性提供者的角色一般由做市商、专家、或保荐人担任,其职责包括:通过提供连续报价来增强交易流动性、帮助上市公司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持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如德国新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至少委任两名保荐人来增强流动性,同时提供股票的交易信息,如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头寸、价格和交易量趋势及预期的市场反应。

  (3)单一的做市商制度已暴露出成本过高的缺陷 .在目前机构投资者高度注重交易成本的背景下,单一的做市商制度已暴露出成本过高的缺陷,ECNS在美国的迅速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1997年1月,SEC促使NASDAQ实行新的指令处理规则,从而使ECNS得以进入NASDAQ的交易和报价系统。由于ECNS普遍采用的竞价交易使买卖双方的交易指令直接配对,从而越过做市商这一中介环节而节省了交易成本,因此ECNS的竞价交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NASDAQ单一做市商制度的不足,两者的竞争已使NASDAQ市场的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22.5%.[18] 从本质上看,ECNS市场份额的快速上升并非源于其创新的交易技术,而主要是因为NASDAQ做市商制度的高成本和低效率所导致。

  2、我国缺乏做市商制的历史经验,而竞价制度已具有十年成功经验。

  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有了十年的发展根基,但总体而言仍很不成熟,尤其是在市场理念上,诸如投资理念、上市理念和监管理念都存在很多缺陷。这种客观条件决定了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上竞价交易制度仍应占重要地位,发挥其在价格形成上的决定性作用。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推出面临着相对较小的出台盘子与相对较大的等待出台的资金并存,以及相对较小的个股规模与控股炒作等市场行为并存。相对于创业板上市总盘子和个股规模而言,机构投资者丰裕的资金和较强的炒作倾向极有可能引起创业板市场的过度投机,导致严重的混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竞价交易制度在撮合大额交易上的低效率性反倒可以遏制机构投资者的炒作和过度投机,这对于创业板开市初期交易秩序的维护和其今后的发展都非常有益。另外,国外创业板市场上的投资者主体多为机构投资者,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处在中小散户时代。在一个中小散户占主体的市场中,只有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投资需求的价格才是合理的、有效的市场价格。相较于做市商市场上证券价格由做市商决定,竞价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由买卖双方直接决定,占主体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充分表达其投资愿望。

  3、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短期内不存在流通不足的问题。

  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最主要目的是增强流动性。我国目前的主板市场并不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例如,1996年美国纽约股票市场的换手率是52%,东京是27%,韩国是91%,伦敦是58%,香港是54%,泰国是30%,新加坡是40%,台湾是243%,大陆的上海是591%,深圳是902%,相当于一年换九次手。[19]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选择的首要要件-“流动性”对我国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而言,至少短期内还不会成为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况且拟议中的创业板市场具有公司规模小、全流通、高增长等诸多概念,是一个高度市场化和富于吸引力的投资场所,其流动性极有可能超过主板市场。建立初期的中国创业板市场,不必一下子全面引入纯粹的做市商制度,从而完全舍弃现有高效率的竞价交易方式。

  4、纯粹的做市商制度也有可能导致市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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