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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若干法律制度评析(一)(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设计的特殊性

  在设计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时应依据创业板市场自身特点进行定位。首先,创业板市场是以“创业”为定位主题。为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促进其发展和扩张业务,是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初衷,能否成功地吸引具有发展潜力和成长空间的中小企业是市场组织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低成本、高效率和灵活便利的上市条件是在设计时应首先遵循的原则。其次,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虽然新兴公司具有良好的“增长潜力”而可能获得高收益,但同时由于公司基础较薄弱,且是在一些未经证实可行的领域发展,面临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较大,上市公司破产倒闭的概率较主板市场要高,失败的可能性较大。所以,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在创业板市场中更应重视对市场风险的控制和规避,否则,投资者将会失去对市场的信心,导致市场失败的情形极有可能出现。最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是所有成功的证券市场的共同要素。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上的弱势群体,他们更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使他们的利益得到有力的保障。这一原则也应毫不例外地在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在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的设计中,应在实现市场效率的同时保证市场的安全。[1]

  (二)海外二板市场在上市条件设立方面对我国创业板的启示

  海外二板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说明,上市门槛不宜太低。作为主要为高成长性企业服务的新兴市场杰出代表的美国NASDAQ,无论其全国市场还是小盘股市场在公司业务与业绩、股东与股本标准方面比目前《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对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要高得多,但去年仍有上千家企业被摘牌,今年上半年又有近200家企业被摘牌。香港创业板市场是单一化、上市条件较低的市场,它的缺点就是大量的创办期很短、尚无盈利的企业上市,其成长性无法保证,稳定性又没有,市场大起大落,稳定性差。结果,市场很难健康发展,股市不振,人气涣散,市场融资功能无法发挥。7月27日,经过一年多的咨询和研究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终于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改达成共识,抬高了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用香港联交所行政总裁邝其志的话表示,此举是为了提高市场素质,平衡投资者利益、权利及其公司的承担能力。[2]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境内创业板市场尚没有有效解决企业退出机制问题,在初始运作阶段更应从严把握上市标准,力争将那些资信度相对高、业绩相对好的高成长性企业推到市场上来。而对于众多小型高成长性企业,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则应主要求助于风险投资与战略性投资,培育相对成熟后再来考虑上市问题。

  (三)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上市条件不宜太低

  1、高质量的企业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没有高质量企业的证券市场很难维持下去。企业的质量取决于企业的规模、经营领域和成长性,交易所总希望吸引高资信度、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其目的就是为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创业板应该在一开始成立就起好步,多吸收高质量企业上市,增强实力和竞争能力,为长远发展打下基础。门槛的抬高,才能使得真正优秀的企业得以上市。高质量的企业是指具有实质业务模式和可预见盈利能力的企业,而不能是只有概念无实质的企业。

  2、我国等待上创业板的好企业很多。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有限,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债务融资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尚未真正形成,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就变成了各路中小科技企业都想通过的独木桥。现在的问题是对中国创业板来说,所顾虑的并不是申请去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是否能达到规定的“门槛”高度,而是他们会高出这个“门槛”多少?据悉,目前全国有在创业板上市意向的公司有2000多家,基本符合创业板咨询文件要求的有1000多家。很多好企业目前有很好的基础和成长性,只等从创业板募集到资金进行大的发展。我们现在可以从一个很大的“企业池”中进行择优选择,被选取的公司的特有风险必将大大降低。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低迷,除了经济系统性风险之外,原因还在于缺乏一个具有广泛基础的“企业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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