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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其次,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所谓消费物,是指同一个人不能以同一目反复使用之物。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流通手段,以时时易主为其常态,其流通性远远超过任何其他财产,而货币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即不得再行使用。辗转流通为货币之特有机能,供人消费是货币的唯一目的,故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28]这一特点,使得货币上只能成立消费借贷,而不能成为使用借贷的标的;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和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题,债务人于履行迟延时,无论有无过失,即应付债务不履行之责,即使无明确约定,债务人也应偿付法定利息。[29]

  第三,货币为耐用的非消耗物。货币虽属典型的消费物,但却非属于一经使用即不复存在或丧失价值的消耗物。货币的特殊材料构成使其不易磨损而具有耐用性,可以供不同的人反复、长期的使用,其耐用性甚至强于机器设备,故应属非消耗物。[30]

  第四,依经济学的观点和本人的认识,货币(纸币)本身并无价值,其实质是一种“价值符号”,[31]在法律上可以说其是具有一定购买力的权利凭证。

  货币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之性质,使其成为法律尤其是民商法所规范、调整的对象;而货币异于其他物的显著个性,是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而存在的基础,法律上也不得不因此而为其设计特殊的规则,以适应其个性特点和交易活动的需要。此点,在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制度中有着鲜明的体现。

  二、货币所有权及其特性

  (一)  货币所有权的概念界定

  在民商法学著述中,一般并不界定货币所有权的定义,惟梁慧星、陈华彬先生指出:“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同时,货币因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故也自得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前者以法律的可能支配为内容,后者则以对货币有事实上的现实管领力为内容。”[32]此一认识在学界多有拥趸,因而可以认为是具有代表性的主张。不过,如前所述,同其他有价证券一样,由于货币实质上是一种价值符号,因此,其上所成立之所有权,形式上是对有形的“货币”的所有权,而实质上则是对货币所承载的价值成立的所有权。此点尤值重视。基于货币本身的特性,笔者认为,货币所有权可以定义为:是以现实占有为要件而对货币及其所承载、蕴含的价值所拥有的使用、收益权。依此界定,货币所有权是对有形物的占有与其价值支配的统一;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一致,使用与处分合一。因此,在货币所有权中无须强调占有和处分的权能。

  (二)货币所有权的特性

  1.价值权性

  正如经济学家所言:人们需要货币,不是需要货币作为特定商品本身,而是需要它作为购买商品的媒介。货币不必以本身具有价值的商品来表示,而可以用纸币这样一种符号来表示。[33]纸币本身虽然是没有什么价值的纸片,但餐馆老板(此处泛指在交易中提供服务或货物而接受纸币作为对价的人)却乐意在提供服务时接受它,因为他相信,未来会有某位第三者愿意接受它来换取其认为有价值的东西,而第四个人、第五个人也是如此。“对餐馆老板和我们社会的其他人来说,你的现金或支票代表了对未来物品与劳务的占有权。”[34] 同样,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货币所有权主要的也并不是体现为对纸质的货币本身(价值符号的载体)的所有,而是体现为对货币所蕴含的购买力价值的拥有。因此,可以说,货币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价值权,而货币则是“所有权客体价值化之极端”[35].货币所有权的价值权性,较之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体现得更为直接和典型。

  2.最大信用性

  货币本身不是有形的财富(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金银等),但毫无疑问,货币却“是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因为它能直接转化成任何商品。”[36]撇开社会的动荡和经济危机因素,在一个稳定、正常的社会中,我们相信货币可以转换为任何你想要的商品,即货币可以通过购买或投资等行为转变为任何非货币资产。“只要我们约定俗成地相信本身没有价值的纸片能够作为交换媒介被广泛接受,那么这一纸片就可能取代高贵的金银跃居被人人看重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货币是一种有关信用的社会合约和制度。”[37]“对法定纸币的讨论不能与信用相割裂,法定纸币的信用是法定的、永久的。” [38]由于中央银行依法发行并维持其信誉的法定货币,其价值储藏和支付手段、交易媒介等功能,是以国家信用和法律的强制力为基础的,而毫无疑问,国家的信用乃为最可靠的信用。唯有在发生恶性通货膨胀和严重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国家信用才会有所动摇。因此,我们可以说,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法定货币之购买力信用,货币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任何其他财产所有权之交换媒介信用,远较其他任何信用更为可靠,为最大的、终极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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