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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四)“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规则的例外

  因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几乎所有的规则在适用中都会有例外,在货币所有权问题上也是如此。“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规则在适用中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货币的辅助占有

  所谓辅助占有,是指对于他人之物,基于特定之从属关系并受他人指示而为之占有。其典型情形如受雇人为雇主之占有。[48]在货币之上,也存在辅助占有问题,例如职工、雇佣人占有、管领单位或雇主的货币现金。从法理上说,占有辅助人仅能“持有”某物,而不是“占有”某物,因此,占有辅助人持有单位、雇主的货币时,单位、雇主仍是货币的占有人,当然也就是所有人。但是,如果职工、雇佣人将单位或雇主的货币与自己的货币混在一起时,单位、雇主则丧失其货币的所有权,而只能对之享有同等数额货币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49]当辅助占有人将单位或雇主的钱款带离工作场所甚或侵占、挪用时,货币的所有权也依同样的道理发生移转。此时,发生单位、雇主的同等数额货币之返还请求权与侵占人的返还义务,当然,侵占人还可能因构成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2.个性大于共性的特殊货币

  如国家发行的主要不是为了流通而是为了纪念或者收藏的数量极少的特种货币;收藏家所收藏的具有显著个性特征的货币(如号码特殊的货币、印制有误的纸币等),以及因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特定化或具有特殊意义的货币等,一般不应适用占有的丧失即所有权的丧失、占有的取得即所有权的取得的规则。

  3.  以封金的形式特定化而设定质权的货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其金钱以封金的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而设定质押担保。债权人占有设定质押的封金,并不能直接取得其所有权,也不得动用,而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金钱优先受偿。

  4.某些专用资金帐户中的钱款

  依据《信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某些专用资金帐户(或称特户)中的钱款的归属问题,不适用“占有与所有一致”规则。其最为典型的是保证金帐户、信托资金帐户中的钱款,其所有权不属于占有该资金的银行、信托公司,而仍然属于交付该笔钱款的开证申请人、委托人。另有特殊性的是,这些专用帐户中的钱款,因其特殊性质,也不得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冻结、查封、扣划。

  另应注意的是,专用帐户或特殊帐户中的钱款,也并非都不适用“占有与所有一致”规则,例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帐户、军用资金帐户、公害防止资金和救灾资金帐户、国家机关的办公经费资金帐户等,虽也具有其特殊性,但仍适用占有与所有一致规则及前述银行帐户中钱款之权属确定规则。此类资金帐户的特殊性,只是在于对相应钱款的使用、监管以及司法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等,法律上有不同于普通帐户资金的特殊限制。

  四、余论:几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货币所有权问题,既涉及国家宏观的货币制度及银行、会计制度的构建,也涉及微观的民事主体的具体权益的维护,既涉及经济学问题,更涉及法学问题(而且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等诸多门类),是一个跨学科、多门类、综合性极强的课题。以上所论,客观的说,只是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与例外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浅显的讨论。囿于笔者目前的相关专业知识水平以及本文的篇幅,在写作本文过程中所发现的不少问题尚未圆满解决,值得日后进一步研究和思考,诸如:

  其一,经济学理论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应当如何协调、契合?经济学与法学在货币的理念上以及一些特定现象的名词表述上,既有某些一致性,也有不小的差异性。[50]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研究有关问题时,应注意取长补短,方能相得益彰。果能如此,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可能会带来理念、制度的重大变革甚至革命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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