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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三、货币的流转与其权属的变动

  (一)货币流转的主要方式

  货币的流转可作如下基本分类:

  1.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

  较为常见和重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其一,为购买他人之物或劳务而为货币之支付,即作为买卖或服务关系的对价。这是货币流转的最常见、最主要的方式。其二,作为价值储藏而向特定金融机构为储蓄或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帐户,以备不时之需。这是民众及企业保存其所拥有的货币之价值的常见方法。其三,将货币作为资金而向他人经营的事业(尤其是公司)为投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流转的这种形式,其重要日益突出。其四,将自己拥有的货币向他人为有偿的借贷或无偿的出借。将钱款借贷与他人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个人之间也经常发生借贷或借用关系,企业间之借贷则一般为法律所不许。其五,出于特定目的而将货币作为通用财产赠与他人。此在民间颇为常见,法人之间也有存在(如公益赠与)。

  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货币占有之转移,如无行为能力人为消费等原因而向他人交付现金,现金的丢失与他人的拾得,等;其二,基于事件而发生的货币之流转,如自然人死亡时,其所拥有的金钱作为遗产而由其继承人取得;其三,基于公法上的行为和法院的裁判而发生的货币流转,如国家划拨资金给具体用款单位,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而提取被执行人的现金或划转其在银行的存款;其四,基于盗抢、诈骗等犯罪行为而发生货币的占有转移。

  除上述分类外,货币的流转还可分为货币现金的流转和通过银行结算程序的货币流转。后者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结算程序与技术问题。毫无疑问,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流转尤其是因交易行为、经营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流转及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应为学界研究和法律规范的重点。

  (二)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货币所有权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则

  如前所述,基于货币本身的特殊性,货币的所有权具有与货币的占有的一致性,也即在货币的权属确认与权属流转中实行“所有与占有一致”的基本规则。显然,这一规则较之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变动规则,是极具特殊性的。对此原则的成因,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有精辟的论述:

  其一,由货币之固有本质所使然。货币贵乎流通,并于流通过程中完全湮灭其个性,因而于现实支配(占有)之外,若谓尚有法律的可能支配(所有权),实属不可想象。

  其二,由货币的价值所使然。货币之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之物质素材的价值,一片薄纸(纸币),其本身的材料价值几乎等于零,而仍不失其购买力者,实因国家的强制力及社会的信赖。此种价值属于抽象的,与一般之物先有使用价值、复有交换价值者,不可同日而语。质言之,货币之所在,即其价值之所在。因而对于货币的现实占有人,即不问其取得原因如何,有无正当权利(尤其所有权),而迳认其为货币价值之归属者。进而言之,不承认于占有者以外,尚有所有者存在。

  其三,由于交易上的需要所使然。于交易上,如货币之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于接受货币之际,势必逐一调查交付货币之人(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否则即难免遭受不测之损害。如此则人人惮于接受货币,货币的流通机能势将丧失殆尽,有碍交易甚巨。为交易上之需要计,货币之所有权必须与其占有相融合、相一致。[44]

  (三)“所有与占有一致”规则的具体适用

  货币所有权的占有与所有相一致的法律规则,必然会导致货币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呈现出独有的特点。在该规则的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货币占有的取得即意味着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意味着货币所有权的丧失。值得强调的是,此中所谓货币的占有,仅指现实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代理占有)等无从在货币上发生。相应的,占有的丧失也当然仅指直接占有的丧失。将货币的直接占有授与他人之人,在丧失货币占有的同时,也丧失货币的所有权。[45]因此:在为购货或偿债而支付钱款的情况下,货币所有权人当然因丧失对货币的占有而失去其货币所有权,不过,其得因此而换得实物所有权或换得他人提供的劳务;在发生有偿之借贷及无偿之借用关系时,原货币所有权人的地位丧失,而转化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的债权人;在将货币赠与他人时,原货币所有权人因货币的交付而丧失其所有权,且无任何价值的补偿或权利的转换,惟可获得精神利益而已。纵使是在无行为能力人交付货币、将货币委托他人保管,以及货币被盗抢等情况下,也均发生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惟原权利人得因此而受到债权法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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