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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程序法解释(11)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进入庭审处理的案件而言,传统的证据规则也发生了变形。因为,在普通法的历史上,具有审前准备阶段的历史是非常短暂的;现代化的审前机制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结构模式中,成为其中一个和谐的环节或装置,这是一个仅具有短暂历史的制度现象。这个现象的出现,对英美诉讼观念以及诉讼方法方式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结果,作为解决纠纷的核心环节来对待的庭审,也与传统沿袭已久的庭审模式发生了极大的差异,从而形成了两种意义上的庭审:没有准备的庭审和有准备的庭审。有准备的庭审取代了没有准备的庭审,这样一种有趣的转变,必然引起另一种有趣的转变,这就是:原来用来适应于没有准备的庭审的普通法证据规则,要向现在这种有充分准备的庭审的证据规则转变。这就是集中制含义的变迁所引起的证据规则含义的变迁过程。集中制依然是集中制,但集中制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适应于传统集中制的证据规则自然也会发生变迁。作为典型例证的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之所以在普通法上占据极为重要的制度地位,核心的原因便在于短促的、不间断的庭审,根本就没有充分的时机来辨识这种模棱两可的证据形式。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突然提供了这种带着相当程度可疑性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既不可以传唤原始陈述者到庭,也不可能要求法院休庭,使之有机会在庭审外亲自调查该原始陈述者。因此之故,该传闻陈述究竟是否可靠,难以在庭审中加以确定,而庭审过程转瞬即逝,并且结束后便犹如“远飞的黄鹤一去不复返”了。既出于这种传闻证据的可疑性,又出于审查核实这种可疑证据的复杂性,因而立法者索性将它排除了事,正可谓一了百了。传闻证据规则就是在这样的程序背景或程序土壤中诞生的。现在程序机制发生了改变,原来无准备的庭审模式为有准备的庭审模式取而代之,自然,传闻证据规则的功用便产生了合理的怀疑。

  传闻证据规则迅速弱化。在充分的审前程序阶段,准备在法庭上提供传闻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在此阶段预先提供,对传闻证据的可靠性存有疑虑的当事人,可以在这个阶段有充分的手段和时间对它提出质疑。他可以要求原始陈述者届时到庭作证;如果传闻证据的提供者无法要求原始陈述者出庭作证,他则可以要求利用其他方法或证据手段对之进行质疑。“在整个普通法世界,为防止采纳传闻证据所设置的障碍因此减少,而这是对他们辉煌过去的否定”(183页)。达马斯卡观察得到:“除了刑事法领域的被告人要求对质的权利反对使用庭外陈述之外,一些司法辖区走得是如此地远,以至于它们规定,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无法找到原始陈述者,那么传闻证据原则上就可以采纳”(183页)。应该说,达马斯卡的这一分析是有依据的。英国目前在民事诉讼领域就采用了这种做法。在南非,根据其《1988年证据法修正案》第45条的规定,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传闻证据的采纳现在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再如,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其审前阶段发挥作用的证据收集机制,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证词予以庭外录证的方式进行保全,这种被保全的证词,在庭审时可以提供出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原始的陈述者不到庭作证,也是如此。这种庭外录证,实际上也是传闻证据,传闻证据由此获得了使用的通道,其使用也因此而具有了正当性。这也是传闻规则受到弱化的一个适例。

  第三个层面:挑战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控制。在有的学者看来,对抗制较之陪审制更加能够成为英美证据制度的制度基础。美国学者郎贝通过对证据制度的历史考察就曾得出结论认为:“证据法的发展与刑事审判中的律师化机制登场,而不是与采用现代的消极外行裁判者陪审团,存在着联系”[13].这个观点也得到了达马斯卡的赞同。因此,对抗制与英美的证据法具有最为紧密的联系,对抗制一旦崩溃,英美的证据法也就完全失去了存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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