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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程序法解释(5)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在这一部分,达马斯卡对罗马教会证据法作了一番平反的工作。他认为,将罗马教会证据法界说为法定证据规则是不恰当的:这是对法律历史的普遍误解。用我们现在的学者惯用的套话来说,就是在对罗马教会证据法的历史面貌的考证和定性上陷入了“误区”。达马斯卡引用罗马教会证据法最权威人士巴尔杜斯-乌巴尔迪斯(Baldus de Ubaldis)的观点来印证其见解的正确性:“在涉及论据或证人可靠性的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制定出真正确定的规则,因为人具有多样性,人处理的事物也具有多样性,而且证人的可信度具有不可知性”(26-27页)。达马斯卡补充认为,罗马教会法的主要强制作用是消极的,在有些案件中,法官不能宣布事实已被证明,尽管法官自己认为某一事实是真实的。我认为,达马斯卡这一段的论证不够有力,其中推测的成分比考证的成分大。罗马教会证据法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典型代表,这一点恐怕是没有疑问的,达马斯卡他那雄辩的力量依然没有能够驳掉这一历史性命题。不过,达马斯卡毕竟是达马斯卡,他得出的这样一个结论我认为是成立的:英美国家并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换而言之,英美的证据评价制度和大陆法国家的证据评价制度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如果不说这种差别是实质性的话,也是非常显著的。这一点,在后面他要专门论述的陪审团制度对证据制度的影响中,被展现得非常充分。

  四、陪审团是否必然需要证据规则?

  英美证据法在人类证据法发展史上是独具一格的,从历史上看,其产生具有必然性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它产生的?其必然性背后的深层因素是什么?这既是一个历史考证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假借理性分析的思辨性课题。学者们对这个问题饶有趣味,作出了理论性和历史性的探索,由此给出来的答案自然也有所差异。

  一种观点认为,促成英美证据法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三个:陪审制、宣誓以及普通法的对抗制诉讼程序,而现代学者还认为“对律师的司法控制”也起着重要的作用[8].但是,达马斯卡在这本著作中,通篇没有提到宣誓的作用,但他也认为有三个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是陪审制、集中制和对抗制。达马斯卡称之为“支撑英美证据法大厦的三根支柱”。

  哪一种观点更有说服力呢?我自然倾向于达马斯卡的观点。因为宣誓仅仅是对证人作证而言才有作用,证人作证之前需要宣誓,无法宣誓的证据形式不得进入法庭调查领域。比如传闻证据就是目睹案件事实的人无法在法庭上通过宣誓而作证,因而要受到排除。但是,宣誓仅仅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一个外在原因,而不是其内在原因;它仅仅是从作证人的视角来看待问题的,而不是从诉讼程序中的主要角色来看待问题的。诉讼程序中的主要角色就是我们所称的“诉讼主体”。证据制度主要是或首先是为诉讼主体提供保障和服务的,其次才在较少的领域波及地调整其他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而在英美法上,传闻证据之所以要受到排除,其主要的原因不是证人无法宣誓,而是当事人无法有效地进行诉讼中的对抗性活动,比如说,对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正是妨碍了当事人有效地对证人实施交叉询问,才产生了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同时,由于陪审团在认知上多少存在着缺陷,因而才需要证据规则来加以有效的指导。传闻证据之所以要受到排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陪审团容易被传闻证据所搅乱,传闻证据会使他们的注意力不集中在真正有用的证据上,而分散其注意力,甚至混淆其视听,导致错误的事实认定。这是英美证据规则产生的一个内在原因。因而,单就传闻证据来说,其所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陪审团审判,另一个是对抗制模式,宣誓不是主要的原因。对诸如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等等其他证据规则而言,宣誓就根本不能成为其背后赖以形成的因素。

  需要讨论的是,集中制是否属于英美证据规则产生的历史性原因?我们知道,陪审团审判虽然不是必然要求实行集中制审判,但是陪审团审判在客观上具有一个非常大的特殊性,这就是其人员较多、所处分散、而且都是以兼职的身份参加诉讼的,他们都有其本职工作,而且,参加陪审团审判也仅有微薄的补贴,不具有营利性,因而集中起来对某个特定的案件进行审判,次数肯定不能太多,审判所持续的时间也不宜过长,否则谁也不愿意参加陪审团审判。为了使陪审团审判制度能够有效地运作下去,便需要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情况,这种考虑的结果便是集中审判制度的诞生。集中审判制度又称连续审判制度,就是一个案件开始审理后,必须在时间上处在连绵不断的状态,期间不得中断。这种诉讼程序的运作样式比较适合陪审团审判。因而,可以说,实行陪审团审判,通常需要实行集中制审判。但是,在集中制审判产生后,它便对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的形成和建构起着独立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的结果与单纯陪审制作用下的结果不完全相同。比如,对迟延提交的证据的排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举证时限制度,显然是集中制审判所产生的直接结果,与实行陪审制不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因此之故,集中审判制度也可以用来独立解释某些证据规则的型构。但是需要加以说明的是,集中制审判相对于陪审制以及对抗制来说,其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不具有主流意义和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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