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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源头考——对民事法律(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其次,20世纪20年代,前苏联之所以实施新经济政策,根本原因是其“国家的内部状况非常困难”(注:参见《苏联共产党历史》(中译本),人民出版社 1960年版,第356页。):一是“1920 年大工业产值比战前时期几乎减少了6/7”(注:参见《苏联共产党历史》(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56页。);二是同年的“农业产值只等于沙皇俄国农业产值的65%”(注:参见《苏联共产党历史》(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57、358、356 页。);三是“农民不满意余粮收集制”而“起来举行暴动”(注:参见《苏联共产党历史》(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57、358、356页。);四是工人“由于饥饿”而“对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表示不满”并且举行“罢工”(注:参见《苏联共产党历史》(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 357、358、356页。);五是因为“余粮收集制”而酿出了“水兵的叛乱”(注:参见《苏联共产党历史》(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57、358、356页。)。…… 凡此种种都表明了,当时“困难”的形成原因绝非单纯只是“帝国主义战争、国内战争和外国武装干涉”(注:参见《苏联共产党历史》(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 357、358、356页。),还应当有以仇视市场经济的民族传统心理习惯为基础(注:据说,俄罗斯文学家列夫·托尔斯泰曾两度到欧州发达国家考察,通过考察而感受到,还是俄国传统的以农耕为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以“德治”为社会管理主要手段的“自由平等”的小农社会远远优越于那些以工商业为基础的“法治”社会。托氏被誉为“俄国革命的镜子”的缘由似乎亦在于此,可知俄罗斯民族对于市场经济亦有着相当深厚的仇视心理习惯。参见《简明社会科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5 页;另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年版,第665页。)、以肆意并人为取缔合同的作用而为手段、旨在追求一朝一夕即达共产主义的那些政策、方针和路线。如此说来,新经济政策的实施本应以承认市场的客观存在,承认合同作用的社会规律性质为基本内容。但是,事实表明,前苏联基于新经济政策之实施而起用合同,纯粹是出于迫不得已,并且只是把合同作为一种工具而暂时利用罢了,对于合同所持的否定态度则丝毫没有改变。

  再次,伴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施终止,前苏联便逐步进入到计划经济的时代。为了满足计划经济体制全面深入推行的需要,前苏联才对自己坚决否定合同的一贯态度与立场,进行了极其耐人寻味的调整与改变。这种调整与改变的事实集中于下列几点:一是不仅不再否定和排斥合同,而且,赋予合同以贯彻落实经济计划工具的使命并因此而大加提倡与推崇。这是因为,在当时的苏联人看来,一方面,“合同联系的制度,乃是经济计划与经济核算原则相结合的最好办法,所以一切经济组织应对这件事情予以特别注意”(注:参见[苏]赫鲁菲娜著:《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中合同的意义和本质》,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1页。);另一方面,即“在实际上把计划同合同有害地对立起来和认为有了计划就不需要合同的观点,都是不能容许的”(注:参见[苏]赫鲁菲娜著:《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中合同的意义和本质》,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6页。)。显而易见的是,之所以以禁令的方式宣称“不容许把计划同合同对立起来”的目的,正是为了使人们对此二者之间的客观对立关系或者“视而不见”或者“保持沉默”;二是受上述特定目的之支配,则有必要彻底抽去合同的固有属性,亦即前苏联人所直言不讳的:“在我们的条件下,……把旧的东西自己的本性改变得与新的东西相适应,仅仅保持着自己的形式;至于新的东西是渗透到旧的东西里面去,并不破坏它的形式,而是利用它来求自己的发展”(注:参见[苏]赫鲁菲娜著:《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中合同的意义和本质》,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 9页。)。这便清楚表明,正是缘于那些虚构出来的所谓目标,才使前苏联人只能依靠公然的“偷梁换柱”而别无他种办法;三是以粉饰上述行径为目的,抬出了“统治阶级意志”既作为公、私法划分客观标准与理论的替代物,同时又作为颠倒法律与社会存在二者之间原有关系的理论根据。前苏联学者斯图契卡正是依据“法乃统治阶级意志,故公法与私法划分不能成立”这一典型“抬杠”式的说教,提出至今尚无人能够说得清楚的所谓的“经济法部门”理论,并企图以此将民法取而代之(注:参见[苏]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93页。);赫鲁菲娜则说得极为明白:“应该了解个别法律部门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的政治、法律、哲学和其它观点相适合,所以经济关系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来决定这种制度”(注:参见[苏]赫鲁菲娜著:《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中合同的意义和本质》,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0、6、10页。)。但是在这里,赫氏却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那就是作为“统治阶级”通过自己的 “意志”而反映社会现实存在时,事实上就既有“真实”的可能,亦有“失真”乃至“造假”的可能。由此即知,赫氏所欲追求的正是“本末倒置”技法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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