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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源头考——对民事法律(8)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第三,在法学层面上,“意志法”理论显然是直接违背法的一般常识的产物,而在哲学层面上,“意志法”理论无疑早就成为“真理——实践”标准,这一哲学科学理论命题的绝对对立物。这是因为,首先,人类社会的法律生活实践一再表明,关于法的存在,始终都有“实然”与“应然”两种状态的区分。作为“实然”状态的法,确实是立法者“意志”的表现。对此,规范分析法学派的开山鼻祖奥斯丁很早就曾看到和谈到(注:参见[英]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9页。)。但是,同“实然”状态的法相比较,“应然”状态的法无疑又是法的根本。因为,所谓的“应然”状态的法本身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基于各种原生条件的限制特别是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所形成的一种自在意义的社会规律;其次,正是因为“应然”状态的法乃法的根本,因之,一方面,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当中,即使马克思是以批判的口吻指出资产阶级的早期法制实质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意志的表现,但马克思并没有忘记告诉人们,这种意志仍然是由资产阶级所拥有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9页。);另一方面,在法学层面上,又使“善法是法、恶法不是法”的法学命题很早即为人们所掌握;第三,在哲学层面上,亦使“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本身亦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第四,在近百年的社会主义探索实践方面,还使那些以“权力万能”为精神寄托、无视客观规律的存在而肆意妄为的人四处碰壁。这便清楚表明,“意志法”理论将法的本质仅仅归结为 “统治阶级意志”,显然是一种极为浅薄的理论说教。

  第四,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早就表明,“意志法”理论自始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最大理论障碍,故基于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有抛弃此种理论的绝对必要。这是因为,首先,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终极性目标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现代化,而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本身就是中华民族现代化的一项有机构成。作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其具体标志客观上自然会有很多,然其中的两项显然远非其它诸项可比而居于绝对重要的地位:一是作为中国依法治国的“法”,必须趋向于“善法”的方向而非“恶法”的选择;二是中国既已循之于依法治国之道,则逐渐实现“法律至上”的目标选择亦系一种历史的必然。换言之,前者是指中国立法的“质量”以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为依据而必须提高;后者又是指普遍存在于国人中间的、“只相信权力而不信法”的传统心里积淀必须得到彻底改变。但是,诚如前述,“意志法”理论的存在,不仅会使中国的立法时刻都有“恶法”化的可能,而且,基于其一味宣扬“权大于法”的理论情趣,还使该种理论无从不成为“法律至上”的对立物;其次,事实还表明,中国落后的总根源既在于中国一贯以农耕为社会主要生产方式,又在于中国的封建文化特别发达,更在于“国家本位与国家万能”的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因此,邓小平同志才将中国当代的改革称之为“革命”(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113页。)。而作为这场革命的对象,无疑既有经济领域当中的生产方式落后,又有上层建筑领域当中的封建文化成份,以及该种文化之挽歌——“意志法”理论。一言一蔽之,否定并抛弃“意志法”理论及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实乃中国社会进化与发展的一种历史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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