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源头考——对民事法律(6)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再次,既然那些“社会主义组织”一个个都是国家用于推行经济计划的工具与机器,那么,对于他们既有必要经常性地加注一些旨在促使此种机器能够正常运作的润滑剂——“企业经理基金”(注:参见[苏]赫鲁菲娜:《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中合同的意义和本质》,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3、14、21页。),尤有必要对于他们执行计划的行为实行所谓的“全面监督(注:参见[苏]赫鲁菲娜:《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中合同的意义和本质》,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 13、14、21页。)。作为监督者,不仅有计划合同的相对人,还有党的组织、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经济机关乃至不特定的公民个人(注:参见[苏]赫鲁菲娜:《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中合同的意义和本质》,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3、14、21页。);作为监督的方式,则既有法律的,又有行政的,还有社会舆论的(注:参见[苏]赫鲁菲娜:《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中合同的意义和本质》,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3、14、21页。)。而如此之”法网恢恢“,无非是为了使那些计划合同”主体“,不敢越出计划合同义务本位”雷池“一步。这表明,”全面监督“之种种举措,正是因为拥有了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的”技术帮助“始得”自圆其说“的;同时,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实乃计划经济体制之产物,确系不争之事实。

  第三,无论是前苏联人“意志法”理论所称的“法”,拟或是其曾经推行过的经济计划,事实上原本就是一回事,即都是以旨在树立“国家本位与国家万能主义”的信念为最高目标而形成的前苏联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这既是“意志法”理论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相通和相同之处,同时,也是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之所以会成为上述二者产物的原因所在。对此,我们显然已无赘述之必要。

  三

  前已述及,我们考察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的历史源流,分析并搜寻出促使该种观点得以形成、维持的社会意识形态(我们通常称为“政治与经济”)根源(注:传统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政治与经济,由于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故无从形成质的区别,应归之于意识形态的范畴。),目的在于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彻底否定该种观点。因为事实表明,倘若容许该种观点继续存在,不仅有碍于中国改革开放大政的继续推进,亦有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在中国的如期建立;不仅有碍于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完成,更有碍于中华民族振兴伟业的不断发展。但是,还应当看到的是,一方面,即基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而为邓小平同志率先倡导的“拨乱反正”(注:参见《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任务;另一方面,中国已经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自己经济的发展目标,并因此而宣告了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终结。鉴于此,我们讨论的重点亦有必要转移到 “意志法”的理论上来。

  有资料表明,早在20世纪的60年代之初,伴随着赫鲁晓夫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革尝试,当时的苏联人不仅明确提出过“全民国家全民党”以及“全民法”的口号,而且,还对“意志法”理论进行过反思与批判,并因此而形成了若干项颇有价值的理论观点。例如,彼昂特考夫斯基就曾明确谈及,维辛斯基的“法的概念没有指出法律规范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就为唯意志论在法的创制中打开了方便之门,在制定苏维埃立法时企图忽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定义中的错误还在于过高估价作为保障适用法律规范手段的国家强制力”(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所编:《苏联“全民法”问题文摘》,法律出版社 1965年版,第35页。);而阿历山大罗夫更是明确指出:“在斯大林个人迷信的年代中,维辛斯基充当了斯大林在国家和法的理论领域中的喉舌,他从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胜利后阶级斗争尖锐化的错误和有害的观点出发,千方百计企图使法律科学为大规模地镇压和违反法制的现象辩护”(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所编:《苏联“全民法”问题文摘》,法律出版社1965年版,第17页。)。……当然,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前苏联人对于“意志法”理论的批判,既不可能从市场经济规律的立场出发,更不可能超越与冲破“国家本位与国家万能主义”神话的羁绊,因而使此次批判既不彻底亦不全面。但是,事实表明,在中国,时至今日,“意志法”理论仍然占据着相当大的一块领地,并事实上已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最大理论障碍。因此,考虑到本文篇幅的限制,在此仅将我们对“意志法”理论的批判性看法简要罗列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