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明真相说
如果把侦查视为一种典型的“认识活动”,则侦查目的必然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或曰“实体发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无辜者,可以防止错及无辜;对于有罪者,有助于罚当其罪。“如果没有与真实相一致的司法事实认定,那么公民就会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靠的司法裁判以及有效的纠纷解决丧失信心,这一点不管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无一例外。”[20] 因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基本前提。当然,实体发现乃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单独由侦查来完成,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仍需继续查明案件真实。但勿庸质疑,侦查从来都是这一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在我国,学者们在阐述侦查任务或目的时,无不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置于首要位置位。“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犯罪,把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正是侦查的直接任务或侦查直接追求的目标。”[21]
“查明真相说”,是从认识论角度得出的必然结论,是一种侦查学上的认识和立场。这种目的观,强调了侦查活动“求真”功能,把侦查看成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反映,是主观同客观对象相符合的过程。这对保障侦查取证、侦查结论的客观性,具有积极意义。但片面强调实体发现,往往会导致对其他重要利益与价值的忽视,容易陷入结果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泥沼。在历史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一度被视为刑事诉讼的惟一目的。由此导致了一种“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真实发现”,“为此目的,人类曾经用尽各种手段,从所罗门王式的威胁欺诈到史不绝书的刑求逼供,令人不忍卒读”。[22] 因而,必须反对那种单纯的“实体发现”观,在追求实体发现的同时,兼顾侦查的其他价值目标,如程序正义、尊重人权等。
(三)公平正义说
作为一种实施法律的“执法活动”,侦查目的应与法律的目的相一致,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的本意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或者更简练地归纳为“各得其所”。作为一种法治理念,它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它既包括实体上的公正,即处理决定或结果上的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即过程与手段的公正。具体到执法工作中,其主要内涵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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