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我斗争”模式,实际上是将“阶级斗争”理论直接引入侦查活动的结果。这在阶级斗争十分尖锐复杂的特定时期,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在阶级斗争已非社会主要矛盾的其他历史时期,再坚持这种模式,就必然会导致法制破坏、无法无天的局面。因为,它是以政治标准取代法律标准,以政策和个人命令取代法律规定,以群众运动取代了执法机关的专门工作,从而必然会导致“惩罚的弥散性”[24] ,使包括侦查权在内的国家刑罚权弥散于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此模式下,作为侦查对象,犯罪嫌疑人是政治上的“敌人”,是“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必须用战争征讨的人”[25] ,只能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因而,在侦查方式和手段上,它并不考虑理性的交涉与说服,而直接诉诸于赤裸裸的武力和暴力。作为被打击、征服和改造的对象,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不可能享有用以对抗侦查的各种权利和手段。侦查权的行使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有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和自由都没有保障,陷入人人自危的恐怖。
(二)实事求是模式
基于“认识活动”的属性观和“查明真相”的目的观念,要求建立一种“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型的侦查模式。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刑事案件是一种客观存在,要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反映刑事案件的客观实际,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就是要从已经发现的犯罪情报或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这一客观实际出发,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时、空等具体、真实情况,在详细地占有材料的基础,经过正确的分析研究,从中引出其中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对案件性质、犯罪过程、犯罪动机和因果关系,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3](77)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对科学认识模式的完全翻版。其特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客体化,由认识客体转变成程序客体;二是侦查格局单向化,成为侦查主体对侦查对象的单向认识活动;三是程序规则技术化,只承认一些指导认识活动的逻辑、经验、技术规则。
这种模式,有助于实现侦查的科学性、客观性,防止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对查明真相、认定事实具有积极意义。它的最大缺陷,在于生搬硬套认识活动的模式,而忽略了侦查认识活动的特殊性。首先,在法律上,它把犯罪嫌疑人置于客体地位。犯罪嫌疑人在认识活动中可能是认识对象、客体,但在法律上,只能是诉讼主体,拥有各种诉讼权利,不允许肆意处置。其次,它只强调遵循科学认识的规则,而忽视了对价值性规则的遵守。如无罪推定原则、证人特权规则、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因其无助于事实发现,甚至妨碍了事实发现,便必然遭其忽视和排斥。其三,鉴于认识活动的渐进性、阶段性和反复性,它认为侦查工作可以无限期、反复进行,直至查明全部案情。因而,在我国,受其影响,至今并无侦查时限的规定,案件撤销后仍然可以重新启动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还可以补充侦查,甚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证据不足的,还可以要求法院休庭,自行或者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总体看,这种模式,虽然有利于真实发现,但却容易导致侦查权行使的恣意、程序正义的牺牲和人权保障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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