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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8)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三)正当程序模式

  基于“执法活动”的属性观和“公平正义”的目的观,就必然要求建立一种法治型的“正当程序”模式。这种模式并不否认专政的必要性,也不排斥对实体真实的追求。它的主旨,在于强调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这些目的。所谓“正当程序”规则,不仅仅是一些体现认识活动规律的技术性规则,还包括那些体现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的程序性规则,如禁止刑讯逼供、保障口供的自愿性、非法证据排除、严格限制传闻证据等。在构造上,该模式呈现法治化、诉讼化的特点:一是严格遵循权力法定、程序法定原则,法外用权、违法侦查不具有正当性和有效性,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二是法官以中立第三方身份介入侦查,对侦查机关采取人身、财产等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并提供司法救济;三是维持控、辩力量适度平衡,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自由会见律师权等;四是侦检关系紧密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指导、控制,侦检合力行使国家追诉权;四是程序规则细密化,侦查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控制。

  “正当程序”模式,体现了实体真实与与程序正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符合时代精神和法治要求,是侦查程序改革的方向。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必须认识到,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推进,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高涨,刑事司法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社会公众对侦查工作的需求已发生重大变化。人们不仅要求公安机关能够迅速及时破案,而且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公正、文明执法;不仅能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且还要切实保障人权、兼顾程序正义。这种需求结构的巨大变化,要求我们的侦查理念必须与时俱进,摈弃那种不合时宜的“专政观”、“打击敌人观”、“敌我斗争观”,改造和完善那种单纯的“认识活动观”、“查明案件真相观”、“实事求是观”,走向“执法活动观”、“公平正义观”、“正当程序观”。惟有如此,才能为侦查制度变革指引正确方向,为侦查实践打牢思想基础,为实现侦查法治化开辟道路。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65.

  [2]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804.

  [3]公安教材编审委员会。刑事侦察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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