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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也是导致我国刑事侦查中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贪污贿赂案件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不少是领导干部,在中国官本位观念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不涉及其自身利益时通常不愿作证,老百姓因害怕报复往往不敢作证。并且,这些犯罪嫌疑人往往关系网密,保护层厚,有着盘根错节的反侦查信息渠道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也给反贪人员收集其他证据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其次,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通常有显露的犯罪现场和明确的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相比,检察机关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即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这更使反贪侦查人员客观上不得不重视口供。最后,反贪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到会计、审计、证券、金融、外汇等专业性的业务领域,在我国会计制度极不严格,资金管理比较混乱,反贪侦查人员知识和能力不足又缺少细致的专业分工的情况下,收集其他证据还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所有这些在收集其他证据方面遇到的现实困难都迫使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控人员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力图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突破案件。

  总之,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可概括为“从供到证”,即口供本位。其特点有五:一是深受口供主义的影响,采取“无供不定案”的惟口供主义;二侦查过程秘密进行,缺乏侦控对抗;三是“三对口”的定案方法,即犯罪嫌疑人承认,两个证人证明,就万事大吉了,以拿口供找证据为中心展开侦查;四是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诉讼进行中翻证翻供普遍存在;五是侦查中的“夹生饭”较多,大部分案件经不起诉讼程序和历史的考验。

  二、转换侦查模式势在必行

  传统的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决定了必须要破旧立新。旧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有四:一是它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原则,违背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即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的原理,使案件的质量没有了物质保障。任何一个案件只有建立在扎实可行的实物证据的基础上,才能成为铁案。仅凭张三这么说,李四那么说就定案,显然其质量不能得到保证。二是历史经验和侦查工作长期以来的成功或失败的教训都告诫我们口供主义害死人。因此,《刑事诉讼法》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作为我国证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三是在刑事诉讼中以口供等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惟一根据,从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和审判,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因为被告人或证人一旦改口,案件必然卡壳,诉讼程序必然走回头路。大量的实践已经证实,以口供为中心或只靠言词证据定案,必然造成诉讼成本浪费,甚至冤假错案丛生。解决这个问题惟一的办法,就是要转变侦查模式,要从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观念转变到物证是证据之王上来。四是这种侦查模式必然会侵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口供主义之下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刑讯逼证、致伤致残、致死人命时有发生的情况,不能不使我们想到,传统的侦查已经发展到非改不可的时候了。否则,它必然成为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实现司法现代化的绊脚石。

  侦查模式的转换是由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所要求的。在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下,逼取被告人口供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这种专横而又野蛮的诉讼制度引起了大批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的鞭挞。于是,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率先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废除刑讯,刑事侦查模式实现了由供到证的初步转换。随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又将产生于英国中世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加以吸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从而使刑事侦查模式实现了由供到证的彻底转换。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裁决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其享有沉默权,从而使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再次得到有效限制。同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吸收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项基本内容,要求世界各国予以遵守。该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现正等待全国人大批准生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甚至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势在必行,这一发展了的形势,必然导致侦查模式的改革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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