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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转换侦查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从立法上考察,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于“由证到供”,我国侦查实践中过分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做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并且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语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各种人证,必然要导致刑讯逼供。通过刑讯而获取的证据,迟早是要翻案的。如果因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引起刑讯逼供,使真正的犯罪分子仅仅因侦查人员的过错而逃脱法律制裁,这显然是违反侦查的初衷的。从这一角度讲,我们也应尽早实现侦查模式转换。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必须转换侦查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关系和科学技术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在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中,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关系网密,保护层厚,逃避侦控的能力强,过早讯问犯罪嫌疑人会打草惊蛇,必然导致毁灭证据、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托人说情、逃跑等 妨害诉讼的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阻力和障碍。相反,采用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先取证后控制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这样就可以大大侦查和反侦查的矛盾冲突,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

  刑事审判的实践告诉我们,许多案件的被告庭上翻供,并指责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常常使侦查机关非常被动。从这一现实考虑,我们也应转换侦查模式。

  转换模式更是保护人权的迫切需要。刑事司法中的人权瓮中保障问题,根据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已经提到了党中央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刑事侦查中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在国内外造成了很不好影响,这与司法实践中被告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不无关系的。此外,案件侦查的结果,总会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证明是冤枉的,过早地采用刑讯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会给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破坏侦查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改变政法机关的形象,使人民群众放心、满意方面考虑,转变侦查模式也势在必行。

  三、从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

  口供本位是指侦查的过程中以收集口供、语言等言词证据为主的侦查方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有五方面:一是侦查活动的中心是拿口供,其指导思想是以口供主义为指导,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就万事大吉;二是侦查程序的启动或强制措施的适用,并没建立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上,只要有了犯罪的线索或一定的举报,就启动各种强制性措施,采用先抓人后取证的侦查方法;三是定案的模式和标准按照“三对口”的方式。只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承认,有两名以上的证人证明,就认为已达到案件的证明标准,宣告侦查终结;四是审讯被告和调查证言的方法,常常会发生刑讯逼供(证),骗供(证)、诱供(证)的现象。因为侦查活动中,各种矛盾冲突已经决定,诱发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较大,其具体表现是侦查人员急于拿下口供,嫌疑人被告人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对矛盾的冲突激化的结果,很容易产生刑讯逼供,所以,形形色色的逼供、打人、诱供、骗供等问题,久禁不止,屡禁不止;五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质量较差,因为各种言词证据证明力的一个本质牲,就是缺乏客观性和稳定性,而变化无常,导致诉讼反复,庭上翻供翻证的多,一审后上诉的多,二审后申诉的多,审判监督程序混乱,诉讼成本加大,诉讼资源浪费,诉讼效率和公正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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