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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5)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大力发展和使用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工作的发展方向。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用来调查、分析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专门技术,如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用计算机摹拟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等。现代技术可大大拓展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刑事科学技术能够通过从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常规侦查措施中获取的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对刑事科学技术一直重视不够。侦查模式的转换要求我们从倚重供述转向注意其他证据形式,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大力加强刑事侦查的技术研究,大力提高侦查机关的技术装备水平,从而实现侦查工作在技术含量是的提升。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侦查信息网络系统。许多犯罪通常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和明显的犯罪现场,且行动非常隐秘,因此拓宽侦查的信息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刑事侦查的信息来源主要有群众举报、犯罪人自首、领导交办和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中发现等几种途径,信息来源非常有限。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以下信息渠道是可以利用的:一是其他部门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线索。目前,我国的人大、纪委、监察、公安、法院等许多部门都设有信访办公室或举报电话等算什么接受群众报案、控告举报,但这些部门之间在信息的使用上很少进行沟通,今后有必要加强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并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将全国所有接受群众报案、控告和举报部门的计算机进行联网,实现全国信息的资源共享;二是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资料。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极不规范,根据国外的做法,国家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不仅应该包括工资收入,工资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接受赠与、股票证券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都必须定期申报。将这些信息纳入信息网络系统,对于侦查人员及时核查被追诉都的支出中是否含有非法收入,准确侦控犯罪,将重要意义;三是新闻媒介接受或报道的与犯罪有关的情况等等。

  健全和完善侦查的配套法律、法规。我国立法关于侦查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定,还相当不完备,甚至存有严重的空缺。例如关于收集各种证据的程序规定,也是不完整的。当前特别关于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的强制与保护制度等,几乎是空白。另外,还要制定系统的规范秘密侦查的法律、法规。秘密侦查是指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的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秘密侦查是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的智能化、隐秘化和组织化而出现的。新的社会形势“提出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美国1968年《公共汽车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明确规定,对贿赂犯罪可以采用秘密监听手段;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可以采用“通讯窃听”手段;法国于1991年7月10日通过的第91-646号法律在原《刑事诉讼法典》中增加了“电讯的截留”一节,对秘密监听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我国澳门地区1997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典》也专章规定了“电话监听”。秘密监听是侦控高智能、高隐秘性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必要手段。并且由于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均未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同时还能比较有效的防止给最终被证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给其本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秘密监听的适用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侵犯和限制,因此亟需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秘密侦查的方式、条件、审批机关、适用程序、违法责任等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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