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以IETF为例,IETF原来在标准化工作中对专利技术的观点是:“尽量采用那些非专利技术的优秀技术,因为IETF的目的是使其制定的标准广为适用,如果涉及专利权的问题,标准的适用将涉及专利权的授权问题,从而影响人们采用该标准的兴趣”。(注:参见董颖:“数字空间的反共用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1年12期,第39页。)但现在IETF已经完全改变了,因为有的专利技术是标准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这些专利,标准方案就是很不完备的,终于IETF调整了政策,新的专利政策规定于IETF的BCP 97文件中。
2001年8月16日,W3C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W3C工作指南草案,向全球征求意见,其中就涉及到了我们前面一再提到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的披露规则,以及专利权人向W3C提供愿意进行专利技术许可的声明要求。在这之中,W3C将专利权人承诺愿意在合理和非歧视状况下对愿意获得技术许可一方进行的许可,叫做RAND许可,因为英文的“合理和非歧视的”为Reasonable,non-discriminatory,RAND就是取Reasonable单词中的R和A,取non-discriminatory单词中的N和D而得名。W3C又将专利权人承诺愿意在免费的状况下对愿意获得技术许可一方进行的许可,叫做RF许可,因为英文中“许可费免费”的原文是royalty-free,RF就是取royalty的开头字母R和free的开头字母F而得名。(注:See W3C Patent Policy Framework W3C Working Draft 16 August 2001 Part1Overview,URL://www.w3.org/TR/2001/WD-patent-policy-20010816/)这种称法已经被一些组织接受,在国外的一些法学期刊中也可以见到。
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其作用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每年公布一次的《国际竞争力报告》(又称“洛桑报告”)把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但作为一个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并不仅仅只与科研工作相关。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港、台地区多译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即WIPO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各项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及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从7个方面规定了对其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
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大类。
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第3款规定: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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