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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6)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在其前面的发达国家一样,本土技术接受力的发展已证明是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的关键性决定因素。这种接受力决定了这些国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吸收和应用外国技术。许多研究总结出:决定能够成功地进行技术转让的最为独特的一个因素在于本土技术接受力的及早显露。(注:Radovesic,S.(1999)“InternationalTechnology Transfer and Catch-up in Economic Development”,Elgar,Cheltenham,p.242.以及Saggi,K.(2000)“Trade,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A Survey”,World Bank,Washington DC(来源://www1.worldbank.org/wbiep/trade/papers-2000/saggiTT-fin.pdf),and Rosenberg,N.(1982)“Inside the Black Bax;Technology and Economics”,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Cambridge.)

  但是发展中国家在其科技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数量方面差别很大。技术能力的一个普遍采用的参数是在美国以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专利活动范围。在2001年,小于1%的美国专利授予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申请人,而其中接近60%来自于7个技术较为进步的发展中国家。(注:2001年被授予超过50件美国专利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266件,印度179件,南非137件,巴西125件,墨西哥87件,阿根廷58件,马来西亚56件。中国台湾地区6 545件,韩国3 763件,但它们在世界银行的分类中不属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我们的计算是在2001年的184 057件总授权中,有1 560件美国专利授予了世界银行列出的发展中国家。来源://www.uspto.gov/web/offices/ac/ido/oeip/taf/cst-all.pdf.)在PCT中,发展中国家1999—2001年占低于2%的申请量,而这些申请中超过95%仅来自5个国家:中国、印度、南非、巴西和墨西哥。(注:根据WIPO提供的信息。1999—2001年,在5 014件总的发展中国家申请中有4 816件申请来自这5个国家,其中韩国(4 622)和新加坡(640)也是主要的申请国。)这些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虽然少,但比整体PCT申请的增长要快。PCT申请在1999年至2001年间增长了近乎23%,但这些国家在总申请量中的份额由1999年的1%增长到2001年的2.6%.我们已经发现,研究开发的支出大部分集中在发达国家以及少数几个技术较为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很少有发展中国家能够发展较强的本土技术能力。这意味着它们既难以发展其自身的技术,也难以吸收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

  知识经济的建立直接依赖于知识的创新、生产、传播和应用。在这当中,无论是构造维护知识创新者利益的氛围,还是有效地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都离不开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权,侵权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这样才有继续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据美国某研究单位统计,在美国的制药工业中,如果没有专利制度,至少会有60%的药品研制不出来,因为药品的研制需要高额的投入,而且周期也长,一般需要10年左右。而在日本,1940年至1975年的35年间,仅创制了10种新药,1975年日本开始对药品施行产品的专利保护后,至1983年8年间就创制出87种新药。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对发明创新起着极大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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