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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
www.110.com 2010-07-14 17:5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76号
原告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下称力康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县市木渎金山路。
代表人吴克,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力康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亳州市钰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钰臣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涡北温神庙。
法定代表人魏钰臣,董事长。
被告苏州市中新药店有限公司(下称中新药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金川,董事长。

原告力康所、力康公司与被告钰臣公司、中新药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力康所、力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钰臣公司、中新药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康所、力康公司共同诉称,力康所、力康公司系由吴克先生创办投资的兄弟企业。自力康所成立以来,即创立、使用"力康霜"产品名称及现有的产品包装、装潢,并先后注册、申请了"奇力康"牌注册商标及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2002年11月30日,力康所独家许可力康公司加工、销售"奇力康"牌力康霜产品。

力康所研发、生产,力康公司加工、销售的"奇力康"牌力康霜产品质量优异,名称、包装、装潢独特显著,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产品销量逐年迅猛增长,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先后被评为"中国市场名优产品"、"中国质量跟踪重点保护产品"、"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江苏省公认名牌产品"、"江苏省质量信得过产品"、"苏州名牌产品"等。多年来,力康所、力康公司积极发布商业广告,宣传"力康霜",进一步扩大了该产品的市场知名度。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同类厂家见有利可图,纷纷仿冒该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为此,力康所、力康公司特成立"苏州力康打假维权中心",将专职工作人员派驻全国各地进行打假。历年来,各地仿冒力康霜知名商品的侵权行为被打击的新闻报道见诸全国各大报刊。全国各地工商部门也查处了一批仿冒力康霜知名商品的侵权产品。鉴于"力康霜"的识别度、销售区域、获奖情况、广告投放量及被侵权的状况,该产品已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系力康所、力康公司所特有,应受到法律保护。

钰臣公司生产、中新药店销售的"钰臣"牌力康霜与原告知名商品系相同产品。钰臣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力康霜"特有产品名称,并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上竭力模仿原告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已构成消费者的误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1、判令钰臣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力康霜"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钰臣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与"力康霜"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中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钰臣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4、判令钰臣公司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刊登《致歉声明》,以挽回对力康所、力康公司的不利影响;5、判令钰臣公司赔偿力康所、力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6、诉讼费用由钰臣公司、中新公司承担。

力康所、力康公司在诉讼中共同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拥有的权利状况
1、2002年11月30日力康所与力康公司签订的独家许可合同,证明力康所独家许可力康公司加工、销售"奇力康"牌力康霜产品;

2、2000年2月18日、2001年4月18日、2002年3月8日苏州市卫生防疫站对力康所力康霜产品出具的三份质量检测报告书,证明力康霜通过质量检测程序,各项指标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证明力康所早在2000年2月18日之前就已开发、使用力康霜产品名称,该名称系力康所独创和首创。

3、第1750556号"奇力康及图"商标注册证,证明力康所是该商标的注册人;
4、专利号为ZL2004300179311.X、名称为"抗菌洗剂包装盒"、权利人为吴克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创始人吴克就抗菌洗剂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5、专利号为ZL200330111474.6、名称为"外用膏药包装瓶"、权利人为吴克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创始人吴克就外用膏药包装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证据3、4、5同时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非常重视对"力康霜"产品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多重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两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对应于"力康霜"所使用的特有的包装盒与包装瓶,说明"力康霜"产品的包装、装潢的权属和来源。

第二组证据: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拥有的"奇力康"牌力康霜系知名商品
1-1、苏州名牌产品证书;1-2、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1-3、江苏省公认名牌(产品)荣誉证书;1-4、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1-5、江苏省质量信得过产品荣誉证书;1-6、中国市场名优产品荣誉证书;1-7、创业园先进集体荣誉证书;1-8、中国重质量讲诚信创名牌优胜企业荣誉证书;1-9、苏州高新区优秀研发机构奖状,该证据由于原件已找不到,当庭撤回;1-10、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证书;1-11、中国专利优秀企业证书;1-12、质量跟踪重点保护产品荣誉证书;1-13、中国名优妇女儿童用品采购指定品牌证书,上述证据证明力康所、力康公司的"奇力康"牌力康霜产品质量上乘,得到相关部门的嘉奖,原告企业也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2、2006年6月13日江苏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和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情况说明,证明力康所的生产规模、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其中力康霜是力康所的主要产品;

3-1、2006年8月21日《经济报》:锦旗谢卫士;3-2、2006年7月12日《新华日报》B3版:苏州力康回报社会、做爱心企业;3-3、2006年6月8日《苏州日报》:苏州名药杭州遇假;3-4、2006年8月30日《姑苏晚报》:500人打假化解"生死劫";3-5、2006年6月22日《城市商报》:连续出击工商端掉假冒窝点;3-6、2006年6月30日《江苏法制报》:潜心科研制售诚信创业树品牌屡遭不法侵害 打假维权终不休;3-7、2006年7月18日《中国贸易报》:诚信创业树品牌打假维权志不休;3-8、2006年7月8日《安徽市场报》:苏州力康打假维权中心专访;3-9、2006年7月21日《上海法制报》:苏州力康:打假维权树品牌;3-10、2006年7月13日《浙江法制报》:苏州力康打假维权中心纪实;3-11、2006年9月15日《人民网-河南视窗》():西峡县查获假冒"奇力康"牌力康霜抗菌洗剂(详见);3-12、2006年5月25日《浙江工人日报》电子版():萧山查获假冒抗菌洗剂(详见);3-13、2006年8月5日《江淮晨报》():销售涉假消毒药一家公司违规受处(详见=);上述证据证明由于诉争商品在市场中享有很高的美誉度,假冒现象层出不穷,原告为打假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财力,同时,诉争产品不断被假冒也证明了被假冒产品是知名商品;

4-1、2003年10月《药品销售与市场》杂志;4-2、2005年8月《新医药商情》杂志;4-3、2005年9月《新医药商情》杂志;4-4、2005年12月《新医药商情》杂志;4-5、2005年12月《中国药品》杂志全国药品交易会专刊;4-6、2005年12月《中国药品》杂志全国药品交易会专刊;4-7、2006年4月《新医药商情》杂志;4-8、2006年8月《医药商桥》杂志;4-9、2005年12月《药品销售与市场》杂志;4-10、《第6届(沈阳)全国药交会》杂志;4-11、2005年9月《医药商务》杂志,上述证据证明力康所自创办力康霜以来,非常重视对力康霜产品的宣传和广告;

5-1、产品销售覆盖区域说明;5-2、相关产品销售发票,上述证据证明力康霜产品的销售除了西藏和台湾外基本上已经覆盖了全国的各大省市,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故力康霜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

6-1、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甘井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甘工商处字[2006]第314号);6-2、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琅邪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滁琅工商处字[2006]138号);6-3、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蜀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蜀工商经处字[2006]第014号);6-4、2006年5月16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厢分局出具的核查天生堂连锁大药房三家分店出售假冒力康霜证明;6-5、2006年8月31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市郊工商所出具的核查杭州萧山姚江大药房销售假冒力康霜的证明复印件;6-6、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处字[2006]第320号)复印件;6-7、安徽省太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工商处字[2006]219号);6-8、安徽省太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工商处字[2006]291号),上述证据证明全国各地假冒力康霜的产品非常多,力康所、力康公司历年来积极配合、协助工商部门打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证明了"有假冒即知名",力康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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