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县城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收回县城规划区内部分划拨国有土地,并统一补偿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收回补偿范围
依法收回县城规划区内(不含界埠乡部分)企业划拨国有土地的,在补偿时适用本方案;对该类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按干府发[2006]10号文件补偿。
二、收回补偿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项(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第二项(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
四、补偿标准
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按成本加利息和物价上涨指数给予补偿,具体为:
(一)成本:包括土地的购买成本、审批登记成本和开发成本。
1、购地成本。购地成本指土地使用者购买该宗土地时的成本,以原土地使用者购买该宗土地时的原始票据为依据进行补偿;没有原始票据的,总体上按《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土地运作的意见》(干府发[2003]4号)进行补偿。
具体标准为:双季优质水田、菜地每亩25000元,其他水田、旱地、园地、水生地、鱼塘每亩19000元,宅基地每亩6000元,林地每亩4000元,荒滩、荒地、其他未利用地每亩3000元;
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园地未挂果果树每棵5-20元,挂果果树每棵20-35元,有林地每亩500-1000元,疏林地每亩300-700元,鱼塘鱼苗每亩500元,需迁移的有主坟每座600元,水田、商品菜地、旱地作物每亩400元。
2、土地的审批登记成本。主要是指土地在审批和使用权登记发证时所缴纳的有关税费,按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手续时实际缴交的税费补偿,以票据为依据。
3、土地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没有投入相关开发,该宗地仍为划拨前原状的,不计算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进行了土地平整或增加了道路管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按土地开发的原始支出票据为依据进行补偿;无原始支出票据的,土地开发成本由县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牵头,县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共同参与核定,按核定数补偿。
(二)利息
按1997年至2007年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平均数计息补偿,即:按月利率6.3‰(不计复利)计算补偿。
(三)物价上涨指数补偿
物价上涨指数取1997年至2007年全国物价上涨指数的平均值。物价上涨指数补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购地年限,物价上涨指数按2%标准执行。
五、收回程序
(一)现场勘测。县国土资源局对拟收回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实地勘测、核查。
(二)下达收回决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包括有偿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依据和补偿问题协商的联系方式,以及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要求等事项。
(三)签订合同。有偿收回方案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合同》。
(四)补偿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有偿收回土地的补偿登记。
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决定。
(五)补偿款兑付。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合同》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决定,支付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合同期限内未领取补偿费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代管;自土地补偿决定生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领取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上缴县财政专户。
(六)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合同》约定的条款,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缴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房地产管理局予以公告注销。
(七)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决定交出土地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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