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公司重组 >
国有划拨土地收回的条件
www.110.com 2010-08-05 13:58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在下列情况下,国家可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其中的第1、2两种情况应当予以补偿,其余无偿收回。

  例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D)不能采取保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A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B关系国家安全、高新技术、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用地

  C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

  D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