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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国有划拨土地收回的通知(3)
www.110.com 2010-08-05 15:42

人民政府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划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同时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或市、县政府对相应地块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否则,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依法收回后统一按规划安排开发利用,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经依法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有划拨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照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缴土地出让金。

  各市、县政府应建立健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收益的征缴管理机制,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经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由受让人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确认的评估价格的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联合举办企业的,按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的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承包的,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承包金的40%交纳土地收益。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建设用地处置问题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严格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划拨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划拨建设用地应严格依法收回: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停止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五、切实加强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用过程的违法行为

  各市、县政府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划拨建设用地监督管理,从严管好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划拨建设用地管理台账,每年组织开展针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擅自改变划拨建设用地用途、非法流转划拨土地建设使用地、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通过虚假项目骗取划拨建设用地或扩大划拨建设用地规模等违法行为,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和审批行为,坚持政务公开、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县政府划拨建设用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各类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具备形式要件,但依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原告的抵押权已缺乏实质要件---抵押标的而无法实现,所以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原告此项请求已无法支持。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政府的行政行为而无法实现,这就是标准的侵权了。对于这样的侵权,已经不是民事审理范围,应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就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当然,作为政府控股的原告会不会与政府对簿公堂,此行政案件原告会不会胜诉,就另当别论了。

  【司法建议】

  作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所提建议,因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所达目标、行为宗旨、出发点等等不同,所提不一定客观,不一定有针对性创设性建议,但为了共同目标、共同事业,有想法便提了出来,知无不言。

  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议:一、依法行政,这是法治社会对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二、当为则为,该放就放,这是现代社会对政府服务角色的行为规范;三、有错必纠,知错能改,这是司法部门及人民大众对政府工作的人格化要求。

  现代法治社会对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尚有很大欠缺。在目前国情下,稳定高于一切,建设多于规范,和谐重于法治,调解优于判决,公权驾于私权,集体利益大于个体利益。但法治社会要求,集体利益,个体利益,无大小区分;诉诸于司法,已经表示双方没有让步余地,需要第三方裁决对错,需要公道,而非妥协,故当调则调,当判则判,而不能以调撤率来衡量工作业绩,检测工作成绩;法治必然冷冰冰,以铁面示人,和谐就是一切无杂音,需要满面春风,和谐是应然,是追求的结果,法治是实然,是实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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