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内控制度 > 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
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3)
www.110.com 2010-08-05 15:48

  体职工和官员的名单、薪俸和职责、以及它的全部开支的帐目。

  (d)总统经听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取得它的同意后,得给委员会任命

  一名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得对委员会雇佣的全体法官(初审官和委员

  会成员的法律助手除外)和对各地区办事处的官员和职员进行全面的监督。

  在根据本法第十条对指控进行调查和发出控诉书方面以及在委员会审理这

  些控诉方面,他得代表委员会享有最高权威,而且得担负委员会决定的或

  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总法律顾问出现空缺时,总统有权指定一名或几名

  官员或职员在空缺期间代理总法律顾问的职务,但是被指定的任何人不得

  (1)在国会开会期间代理职务四十天以上,除非已向参议院提名填补空

  缺,(2)参议院已接到提名但已无限期休会之后。

  第四条 (a)委员会每个成员及委员会总法律顾问年薪一万二千美

  元得连任,但不得从事任何其它商业、自由职业或受雇。委员会为了正常

  地履行其职责,得随时根据需要任命一名执行秘书以及几名法官、初审官、

  地区总监和其他职员。委员会不得雇用任何法官来审核听证记录的抄本或

  草拟意见稿,除非他的任务是作为一位委员会成员的法律助手替他去审核

  或起草。初审官的报告在发表前或发表后,除委员会成员或其法律助手外

  不得交任何他人审核,而且如果他们对初审官的调查报告、裁决或建议有

  异议,他不得就此向委员会提出意见或进行咨询。委员会得随时根据需要,

  建立或利用自愿的和不给报酬的地区性机构、地方性机构或其它机构。根

  据本条规定被任命的法官,得在委员会的指示下,在法庭审判的任何案件

  中代表委员会出庭。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理解为委员会有权指派一些

  个人进行和解或调解,或进行经济分析。

  (b)委员会命令其成员或雇员离开哥伦比亚特区出差时,其出差旅

  费和生活费用在提出详细收据并经委员会或其专门指派的人批准后,应准

  予报销。

  第五条 委员会的总办事处将设在哥伦比亚特区,但是它得在任何其

  它地方开会并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力。委员会得指派其中一位或几位成员

  或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在美国任何地方为履行其职责而进行必要的调整。

  在委员会随后对这一案件作决定时,不得取消参予此类调查的成员参加作

  决定的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在贯彻执行本法的规定时,有权根据行政程序法规定

  的程序,随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修改这些制度和予以废除。

  四:职工的权利

  第七条 职工有权自己组织起来,建立、参加或扶助劳工组织,有权

  通过自己挑选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并有权进行以集体谈判或互助或保护

  为目的的其它共同活动;职工还有权不参加以上的全部活动或部分活动,

  除非如第八条、(a)款、(3)项中规定,这种权利受就业必须以参加一

  个劳工组织为条件的协定所约束。

  五:不公平的劳工措施

  第八条 (a)雇主对待劳工的不公平措施包括:

  (1)在职工们行使本法第七条保障的权利时,进行干涉、加以限制

  或施加压力;

  (2)控制或干涉任何一个劳工组织的成立或活动,或给它以财政或

  其它方式的支持;但是委员会按本法第六条规定制定和颁布的规章制度,

  不得禁止雇主允许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同他商谈(商谈期间,工时和职工的

  工资都不受损失);

  (3)以雇用或就业期限或任何就业条件上的歧视,来鼓励或阻碍职

  工参加劳工组织;但是本法中或美国任何法律中的任何部分都不得不许雇

  主同一个劳工组织(不是按本法第八条(a)款阐明为不公平劳工措施建

  立起来的、进行活动的、或得到帮助的劳工组织)签订协定,要求在就业

  开始的那一天或实际就业的那一天或三十天以内参加这个组织作为就业的

  一个条件,(i)如果这个劳工组织在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