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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4)
www.110.com 2010-08-05 15:48

定签订时是在协定有关的集体谈判

  单位,按第九条(a)款的规定它是代表这个单位的职工的;(ii)除非

  在协定生效之日前一年内,按照第九条(e)款规定举行的选举之后,委

  员会已经证明至少有选举权的职工多数投票撤消了让这个劳工组织签订协

  定的权力;而且任何雇主都不得因职工不参加劳工组织而加以歧视,(A)

  如果他有理由认为这名职工入会时不能取得同其他会员同样的条件,或者

  (B)如果他有理由认为不让这名职工入会或中止会籍的原因,并非由于

  他不根据入会或保持会籍的统一的条件按时交纳会费或入会费;

  (4)由于职工根据本法提出控诉或作证而对他进行歧视或者加以开

  除;

  (5)拒绝按照本法第九条(a)款的规定同职工代表进行集体谈判;

  (b)劳工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不公平劳工措施。

  (1)(A)在职工行使第七条保障的权利时,加以限制或施加压力,

  但是本项不得妨碍劳工组织在入会或保持会籍方面确定自己的规则;(B)

  在雇主为进行集体谈判或解决职工的申诉挑选自己的代表时,加以限制或

  施加压力;

  (2)造成或企图造成雇主违反(a)款(3)项的规定对一名职工

  进行歧视,或对一名并非由于不按时交纳会费和入会费而被拒绝或中止会

  籍的职工进行歧视,而交纳会费和入会费是入会或保持会籍的条件;

  (3)作为第九条(a)款推出的职工代表,拒绝同雇主进行集体谈

  判;

  (4)(i)引诱或鼓励在商业部门或同商业有关的工业部门中受雇用

  的任何人进行罢工,或拒绝使用、制造、加工、运输任何商品、物品、物

  资或用品,或拒绝工作或服务;或(ii)威胁、强迫或抑制在商业部门

  或同商业有关的工业部门就业的任何人,目的在于:

  (A)强迫或硬要一位雇主或业主加入任何劳工组织或雇主组织,或

  达成第八条(e)款禁止的协定;

  (B)强迫或硬要任何人停止使用、出售、经手、运输或经营任何别

  的生产者、加工者或制造者的产品,或停止同其他任何人做买卖,或强迫

  或硬要任何别的雇主承认一个劳工组织为他的职工的代表或同他进行谈

  判,除非该劳工组织已根据本法第九条被确认为这些职工的代表;但是,

  (B)目内的任何一项都不得将本来不是非法的初级罢工或职工纠察线解

  释为非法的;

  (C)在另一个劳工组织已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被确认为一位雇主

  的职工的代表的情况下,强迫或硬要这位雇主承认一个特定的劳工组织为

  他的职工的代表或同他进行谈判;

  (D)强迫或硬要一位雇主将一定的工作交给加入一个特定的劳工组

  织的职工或给一个特定的行业、职业或类别的职工去做,而不给加入另一

  个劳工组织的职工或另一个行业、职工或类别的职工去做,除非这位雇主

  没有遵守委员会确定做这项工作的职工的谈判代表的命令或证明;

  但是本条(b)款中的任何一项都不得将任何人拒绝进入任何雇主(本

  人的雇主除外)房屋的行动解释为非法的事,如果这位雇主的职工正在举

  行他们的雇主按照本法应予承认的职工代表所准许或赞同的罢工;而且当

  一个劳工组织同一位雇主发生争议,出现雇主将一种或几种产品交给另一

  位雇主去销售的情况时,不得将本款(4)的任何一项解释为可以禁止一

  个劳工组织除了搞纠察线之外,进行宣传活动,将真情公诸于众,包括消

  费者及其会员,只要这种宣传的作用不是引诱其他任何人雇用的任何职工

  在他的雇主进行销售活动的地方工作时,拒绝取货、送货或运货,或拒绝

  提供服务;

  (5)硬要(a)款(3)项授权签订的协定所包括的职工,在成为

  一个组织的会员之前,作为一个条件,交纳一笔委员会认为在任何情况下

  都是过分的或歧视性的入会费。在进行此类调查时,委员会除考虑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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