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优越性,而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由于企业职工人数众多,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上受到最多不超过50个股东名额的限制,因而不得不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是这个问题完全可以机构持股的办法,或托管股份的办法来解决;二是为了改制后的企业享受政策的优惠,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因此国家在税收、贷款安排上会让企业和职工受益。
笔者不提倡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公司法》上的公司相比,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理论研究和立法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企业运行中的规范性和灵活性也不能与《公司法》中公司相比。同时改制的难度却大体相等,最重要的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能规避集体企业改制的最大难题——如何处置集体资产。
3.有限责任公司和。 相对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言,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首先,理论上比较完备,从两种企业诞生以来,关于这两种企业在法学上的研究,可谓洋洋大观。其次立法上比较完善,特别是经过2005年对《公司法》的修改,基本上使公司在运作中遇到的问题处理作到了有法可依。第三是这两类公司运行了几百年,有丰富的经验教训可以作为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实践的借鉴。因此笔者赞同在我国的集体企业改制中,应该将大多数的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将集体企业改制为这两类公司并不是就没有困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改制的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是笔者认为改制为这两种公司的宏观背景是具备的,困难是具体操作的问题。本文在后面的论述中,主要是选择这两种公司作为集体企业改制的形式,来解决集体资产产权虚化的问题。
[14]秦晖:前注[11]揭。
[15] 斯蒂格利茨:《转轨中的公司治理失效》,1999年6月巴黎世界银行发展经济年会上的演讲载《中国国情分析研究报告》第62 期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17] 前注[4]揭第一卷第三——五篇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19] 秦晖:前注[11]揭。
[20]郎咸平:“国资改革”大讨论
//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boardid=89&id=44268.
[21] 杰佛瑞 萨克斯:《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 胡永泰 杨小凯 李利明译 //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articleid=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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