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企业改制所采用的企业形式
正如前文提到的一样,集体企业改制有经营机制式改制,也有产权式改制。本文我们只论述产权式改制,即通过改制来明晰集体企业的产权,解决集体资产产权人虚置的状态。集体企业改制往往涉及到改变企业形式,以适应明晰产权的要求,因此所采用企业形式必须在产权安排上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目前在集体企业改制采用的企业形式上,有多种选择,并且每种企业形式各有优劣。
1. 合作社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论述,集体经济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那里,实质上应该是合作经济。而合作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合作社。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思想以及法学理论将现有的集体企业改制为合作社具有以下的优点:(1)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的规定,合作社中,既有社员个人的产权,也有社员共同共有的产权。这样合作社的财产权是清晰的,而社员对合作社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也是清晰的。共同共有部分的产权人是清晰,并且在法定条件下也可以进行分割;无论社员个人的产权,还是共同共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都可以找到依据;(2)合作社的分配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本分配为辅,合作社中资本并没有处于支配性的地位,社员之间是合作互助关系,不存在资本剥削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问题,这符合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的理论。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进行这样的改制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但是将集体企业改制成合作社也有以下不利之处:(1)这种改制仍然需要将已有的集体资产量化到劳动者个人头上,由于人们对公有制认识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的认识存在差异,在政治上遭遇的阻力可能会很大。(2)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合作社法,因此改制可能导致无法可依,改制的秩序无法保障;此外由于无法可依,改制不能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批准,改制后成立的合作社也不能获得注册,因此在获得主体资格上也存在巨大的障碍。(3)对合作社的认识不够,可能导致改制后的运行不畅。
综合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集体企业改制不宜改制为合作社。但是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际合作社发展的经验,从经济学和法学上深入研究合作社理论,制定合作社法,在集体经济的增量发展中,大力提倡合作社的形式。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一度被主流意识形态认为是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但是学界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应该提倡争议较大,一些学者支持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些则大力反对[29]。此外更重要是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理解还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从立法上来看,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大多是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并且这些法规中的规定各个不同。比如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的规定差异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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