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已经完成的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中,如果发现有违公正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国家司法机关或相关国家机关应按照现有的法律进行“历史追溯”施之以“矫正的正义”。
最后,由于集体企业改制无范例可寻,更由于我国法治经验不足,因此如果改制中即使作到了程序相对公正,也难免导致结果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罗尔斯的“差异性原则”,通过补偿、税收、社会福利倾斜等手段来促成结果达到相对公正。
第三节 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式
一、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式的选择
集体企业的改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转变经营机制式的改制,一种是以公司化改制及股份合作制为主的产权式改制[26]。顾名思义,改变经营机制式的改制主要是在经营机制上采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等方式,以解决集体企业激励不够的问题。这种方式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很流行,而且也起到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的弊端表现在承包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与企业的开办单位或主管机关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有一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营者不是企业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他所关心的是自己经营利益的实现,不会关注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利益,甚至会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不惜损害企业的利益。同时,在法律上企业在被承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由企业承担,而不是承包或租赁经营者承担,虽然企业的开办者可以与经营者缔结承包或租赁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的协议,但这个协议本身就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就给经营者与第三人串通起来掏空集体企业留下了操作空间。因此这种方式的企业改制在我国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就退出了企业改制的历史舞台。产权式改制主要针对集体企业中各种资产产权关系混乱,集体资产产权主体虚置这一阻碍集体企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展开的,是目前集体企业的最主要改制方式。这种改制方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适应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基础的要求就是产权清晰。
二、集体企业明晰产权的含义
什么是产权呢?集体企业明晰产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
什么是产权呢?在我国的法律上并没有对产权这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在法律条文中特别是行政法规以下层级的法规和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产权这一概念有时是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界定的所有权同义的;有时候又不同于所有权。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这一概念也是众说纷纭。美国学者R.库特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27]。而西方产权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产权定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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