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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分析专题三--集体企业改(7)
www.110.com 2010-07-09 13:14

德姆塞茨是较早地对产权概念进行专门研究并提出明确观点的学者,他认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塞姆德茨的这个定义一是强调产权的行为性,即强调产权是被允许采取什么行为获得利益的权利;二是强调产权的社会关系性质,即产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单是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的关系。

阿尔钦在其论文《产权:一个经典的注释》中给产权下了一个简明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在这里,阿尔钦强调产权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人为性限制。

S· 佩乔维奇把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各种定义归结为: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因此,对于社会上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将其描述为用来确定每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已经是一个比较科学的定义了,既概括了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给产权下的定义,也与现代法律对产权的定义基本一致。

由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学者产权经济学派所指的产权主要是经济主体所拥有的一种行为权利。这种权利规定了人们在相互交易中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从这一意义上讲,产权必然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和减少外部性。国内的学者现在大多摒弃了最初将产权等同于所有权的观点,一般都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并且比所有权的涵义更宽泛。其主要观点是:产权与所有权有着不同的内涵,所有权就是对资产的排他性隶属权利,强调归属性和支配性。而产权则是一个包含所有权在内但远比所有权内容宽泛的范畴,除了所有权,它还包括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一组权利。笔者认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周茂清先生对产权所作的理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认为(1)产权具有排他性,它有明确的主体:(2)产权是权利束,往往由多种权利构成。如企业的产权既有经营权,也有财产所有权。(3)产权具有可转让性;(4)产权必须有边界,并具有可计量性。不然特定的产权不能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出来[28]。

根据以上对产权基本概念的梳理,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明晰产权就是要明晰集体企业作为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和作为集体企业出资者的终极所有权。集体企业改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明晰出资者的终极所有权。明晰终极所有权必须解决两大问题,第一大问题是集体企业内,错综复杂的各种资产的产权关系必须厘清。确定各种产权的边界,特别是要使明确集体资产产权的边界;第二大问题是明确各种产权的主体,特别是解决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虚置,确定集体资产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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