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企业改制中公正的含义
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应该坚持公正的价值取向。但是公正仅仅是一种法治理念,其含义丰富学界对此认识不一,对此在集体企业改制中,应该怎样确定公正的含义呢?
按照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等人的观点,公正包括了起点公正、过程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起点公正和结果公正是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而结果公正无异于是乌托邦,因为起点公正和过程公正属于程序正义,使人们在机会面前人人平等,而结果公正属于实质正义,实质结果如何不仅取决于起点和过程的公正还取决于个体主观的能力如把握机会、运用机会的能力,而这些能力是主观的,理性不可把握的。因此,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如哈耶克一般都肯定起点公正和过程公正,而对结果公正持批判态度。诺齐克认为起点公正和过程公正要求对历史的结果进行追溯,对不公正的施之以“矫正的正义”。罗尔斯并不反对结果正义,他针对公正提出了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的平等原则”,它强调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受政治自由等各种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它强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必须能够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它允许有不平等(即贫富差距),但又必须限制不平等,使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这一原则又称之为 “补偿原则”[25]。
笔者认为,在我国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坚持的公正原则不仅应该有起点公正和过程公正,而且应该有结果公正和“矫正的正义”作为补充。笔者的观点是与我国的法治现状相适应的。
四、集体企业改制中如何贯彻公正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在集体企业改制中,要贯彻公正这一价值取向,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应该进行统一的集体企业改制的立法,并设立统一的集体企业改制的主管机关来保证和规范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中的程序公正。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关于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混乱,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同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主管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这样就给改制工作留下了很大的自由操作空间。
其次政府应该将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作为强制性程序设置在改制过程中。同时,要切实保障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其整个改制过程置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改制方案的制订过程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参与,或必须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改制方案制订后,应该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制应依法保护职工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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