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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分析专题三--集体企业改(4)
www.110.com 2010-07-09 13:14

 
第二节 集体企业改制的价值取向
一、集体企业改制的公共事务属性

如前文所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既是经济转轨的问题,也涉及政治转型的问题。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一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既不能像计划经济时代完全用行政手段来推行公有制企业的改制,但也不能够照搬西方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因为转轨经济既不是计划经济,也不能等同于市场经济,它有自身的特点。科斯的产权经济学,是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语境下,产权制度已经完善的产物[22]。而哈耶克的自由经济理论,特别是他的商业周期理论本身是对西方经济的一个很好的诠释,他的知识分工理论也精辟地论证了计划经济的失败原因,但是他只是对西方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阐述,他没有对计划经济如何向市场经济转轨即转轨经济提供答案,因此企图用哈耶克和科斯以及承其余绪的经济学家的理论来指导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注定会失败的,东欧、俄罗斯的私有化导致的后果,就是迷信这些理论的产物。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还在建立的过程中,市场并不完全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因此经济转轨和公有制企业的改制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自我完成转轨,那样会造成改制转轨的失序,当然,也不能完全忽视市场经济规律通过行政手段完成来转轨和改制。

转轨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的改制,实际上是重新设定并确立市场经济中的初始产权,从而确立要素流动的基础。这中间的问题应该是:谁来设定初始产权;怎样设定初始产权。谁来设定初始产权?正如上文所界定的,公有制企业的改制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因此国家应该是改制的主导者者。国家的义务是制定关于财产制度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制定改制的基本规则和程序;监督改制的进行,纠正改制过程中的遗漏和错误。其他各方的企业改制参与者就是遵照国家制定的规则对企业改制。

 
二、公正与效率——集体企业改制的价值选择

对于集体企业改制中,国家和其他各方应遵照怎样的原则来行为呢?或者说在集体企业的改制中应该坚持怎样的价值取向呢?搞清楚这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正如上文所述,经济转轨有赖于宪政和法治的确立,但是转轨经济的国家往往并非传统的法治国家,对法治的认识也是在经济转型中逐渐深入的,因此在法治、宪政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经济转轨成为必然。如果在转轨过程中,没有价值取向的指导,或价值取向指导错误,必将导致社会问题。由于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及行使政府权利的官员也是利益相关者。在集体企业改制中,政府面对各种利益主体,因此在政府决策和决策执行时,如果没有确定的价值取向,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转轨经济已有的教训表明,如不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收获的必然是苦果。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以经济效率为转轨的价值取向,片面追求转轨速度,造成了权贵资本主义,导致贫富分化加剧,“影子经济”猖狂,引发社会动荡[23]。在初期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确立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价值取向由于强调效率,而忽略了公平,导致了贫富分化、经济结构不合理、生态失衡等问题。那么我们在集体企业改制中,应该坚持怎样的价值取向呢?正如本文前述内容提到的,集体企业改制是转轨经济中的问题,是一种商事交易的契约,但更是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的问题,其公共事务的属性远远大于经济属性。我们知道经济学讲求效率,而公共政治却更讲求公平,因此在集体企业改制应该以公正作为价值取向。实际上,公正与效率并不是一对矛盾。西方的经济学讲求效率,但是他们是在西方的法治背景下的对效率的阐述,而公正、平等、自由、民主是法治应有之义,因此他们追求的效率是以公正为前提的效率,是不言而喻的。法谚云“法外无利益”,不以公平为前提的效率不是真正的效率。损害公平价值的效率,可能在一段时间,对小部分人是效率的,可以获得利益,但长期来看,对社会整体而言并不是效率的,不仅不能获得利益反而对整个社会造成损害,从而最终也损害了最先获益的那部分人。“社会是由多人组成的,所以一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最初可能会与另一个人的相冲突。但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结果的利益最大化不是真正的利益最大化,因为被损害者总会报复或采取其它对策,从而导致损害制造者的利益损失。所以在社会中,一个人的利益最大化是以不损害别人的利益最大化为条件的。制度安排就是在解决人与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冲突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24]。这个观点在实践中也是得到了验证的,俄罗斯的改革虽然在初期获得了经济上的发展,但改革的结果是官方权势人物和外国企业获得了利益,但却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后果是国家稳定遭到了破坏,经济停滞不前,这就是损害了公正最终导致了不利益的结果。我国集体企业的改革不应该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老调,而应该将公正作为改制的基本价值取向,这样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经济的效率和人民福利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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